戴志兴: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无证销售卷烟一案,我局现已作出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2〕664号)。
我局认为,你无证销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你在未办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进行烟草零售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停止无烟草专卖零件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0.50元;2、处罚款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之规定,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行为属于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你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21种25.7条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2、处罚款2000元。
综上所述,对你的违法行为,责令你停止无烟草专卖零件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决定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21种25.7条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
2、没收违法所得260.50元
3、罚款人民币35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银行地址:绍兴市中兴中路159号, 账户: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11)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2〕664号)的文书送达情况如下:我局于2022年12月20日到你经营场所绍兴市越城区大教场沿105号进行现场送达,发现你已未在该地经营。执法人员拨打你在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做询问笔录时登记的手机号码,电话无人接听。我局于2022年12月20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你的身份证地址及经营场所地址分别邮寄了《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2〕664号),寄往你身份证地址的中国邮政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递单号1160866173070),该专递显示于2022年12月29日其他村邮站签收;寄往你经营场所地址的中国邮政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递单号1160866172670),该专递显示于2022年12月31日因无法联系收件人被退回。
因无法确认是否你本人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2〕66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