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待遇保障公平适度,基金运行稳健持续,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3〕50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确定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确定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城乡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5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20元,各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230元。
(二)在绍高校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各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80元。
以上筹资标准中已包括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仍为每人每年55元。
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取消门诊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含慢性病门诊、急诊)就医不设起付标准。
(二)完善慢性病门诊待遇。已备案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报销:在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报销65%,其中肺结核报销70%;在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报销50%;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报销15%;在市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报销15%。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门诊(包括其他疾病门急诊)累计净报销限额为1200元。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同步调整。
(三)调整慢性病门诊药品范围。慢性病门诊药品范围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三、其他规定
(一)非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其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或持有绍兴市颁发《浙江省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二)各地要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监督管理,提升基金绩效。
(三)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