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对水库山塘的日常管护水平,充分发挥水库山塘的防洪、灌溉等功能,确保水库山塘安全运行,根据《浙江省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越城区水库山塘管理办法(试行)》《越城区水库山塘日常管护规范》的要求,结合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日常养护范围
日常管护范围包括库区,大坝(含管理范围),泄洪、输水设施及其闸门启闭机,监测设施等。
二、日常养护内容和要求
日常养护内容包括:大坝、溢洪道、输、泄水管(洞)启闭设备与其它管理设施的维修保养及白蚁防治,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对启闭机、闸门等放水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启闭灵活,止水有效。
(二)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经常保持大坝的整洁,坝顶、坝面及坝脚整洁,无杂物、杂草、杂树,无垦植,排水沟畅通。
(三)及时清除溢洪道内杂草、杂物,溢洪道无拦鱼网、堆积物、杂草杂树等行洪障碍物,保证溢洪道畅通。
(四)启闭(管理)房结构安全,室内整洁,满足驻库巡查需要。
(五)水文水情设施完整,标识清晰,遥测设施、视频监控工作正常。
(六)防汛道路通达大坝,满足防汛抢险通行要求。
(七)水库山塘大坝管理、保护范围明确,有条件的设置设置界桩、隔离设施,管理保护范围内无违法建(构)筑物。
(八)安全管理责任制公示牌和安全警示牌齐全,标志清晰完整。
三、巡查管护内容和要求
(一)巡查人员配备。巡查员必须由熟悉水库山塘情况,身体健康、责任性强的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60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业绩突出的老巡查员可放宽到65周岁以下)。原则要求巡查员和放水员为同一人。产权人必须与巡查人员签订责任书,并提供必要履职保障(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资金从巡查经费中列支)。每个巡查员不得同时承担2座以上水库或山塘的巡查管护。巡查员一年度内一般不得更换,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的,需书面报告并经镇政府同意后报区水利局备案。
(二)巡查员职责。主要是巡查检查,制止损害破坏行为,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做好放水等工作。
巡查人员通过眼看、耳听、脚踩、手摸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锤、钢卷尺等简单工具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量测,做好巡查工作,主要对以下部位及内容进行巡查:
坝体:主要检查有无渗漏、裂缝、塌坑、凹陷、隆起、蚁害及动物洞穴;近坝水面有无冒泡、漩涡等异常现象等。
坝址区:主要检查有无渗漏、塌坑、凹陷、隆起等现象。
溢洪道:主要检查有无堵塞、岸坡及边墙是否稳定、溢洪时会不会冲刷坝体及下游坝脚等。
输、泄水管(洞):主要检查进出口有无渗漏,启闭设施有无锈蚀、弯曲以及操作是否灵活,管(洞)身有无断裂、损坏及渗漏等情况。
近坝岸坡:主要检查有无崩塌及滑坡等迹象。
水文、视频等观测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公示牌和安全警示牌等标志清晰设施完整完好情况。
劝阻上报危害大坝安全活动情况。
(三)巡查员培训。巡查员必须接受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四)巡查时间频次。
1. 水库和万方及以上山塘(万方以下山塘可参照执行)日常巡查频次要求:
汛期每天1次;非汛期每3天1次,且每周不少于3次。
当水位接近(小于50cm)溢洪道堰顶高程或超过汛限水位时,每天1次。
当发生强降雨、地震等其他特殊情况时,应立即开展巡查工作。台风影响期间每天至少巡查2次。按区级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准时真实地向镇政府上报管理情况,包括上报水位动态的蓄放水情况。
2. 水库山塘遇到可能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如台风影响期间、发生暴雨、洪水、出现溢洪、水位骤升骤降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等)应驻库全程值班,加密巡查次数,对可能出险部位进行连续观测,随时掌握并报告洪水动态和大坝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
暴雨、台风期间上级及以上防汛指挥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查另有要求和规定的,按其要求和规定执行。
(五)做好巡查记录。标准化管理的按要求使用手机终端进行巡查,并将巡查情况上报信息化管理平台,同时做好巡查本记录。其余山塘要做好巡查本记录。
四、资金保障
水库山塘所需的巡查、维修养护经费由产权人自筹解决,区级财政按年度考核(考核表附后)结果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小(一)型水库14万/座,小(二)型水库6万/座,万方以上山塘3万元/座,万方以下山塘1万元/座)。区级补助总额为考核得分×%×补助标准,如实际投入少于区级补助总额的按实际投入额给与补助,补助资金由镇街统筹用于所辖水库山塘巡查、维修养护。年底根据考核结果和镇街财务审核报告结算。
五、考核要求
考核年度为上年的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考核由镇组织实施,每年分别汛前、汛中、汛后检查考核3次以上,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助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