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固定资产管理,经局党工委研究决定,现将《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1日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需列入固定资产核算的资产。其他不列入固定资产范围,但使用年限在一年(含)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实物形态的物品,应至局综合科登记备案。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使用、保管、处置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原则:“谁登记、谁使用、谁负责”。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等按照《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越政发﹝2016﹞41号)、《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越财国资﹝2017﹞7号)、《进一步明确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流程》(越政办发﹝2019﹞41号)、《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通知》(越财国资﹝2021﹞2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相关文件更新时,以执行最新文件为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由局综合科牵头,主要职责是:负责局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制定,资产购置和处置等事项办理,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台账登记,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日常固定资产的统一编码、指导工作。其中,执法装备的采购和管理由局政工科负责。各科室、中队做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科室、中队购置固定资产,需填报《资产购置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送综合科(政工科)备案并采购。
第七条 资产购置到位后,使用单位需及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做到资产账、物、人相一致。资产使用过程中,如有人员调动或退休等原因,应自觉交清个人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相关科室和中队要做好清点和登记。如因工作需要,各科室或中队确需借用或调拨资产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局综合科(政工科)统一进行调拨。
第八条 资产使用人应履行保管责任,加强资产日常维护,合理使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因个人保管或使用不善,致使物品损毁、被盗、遗失的,由使用人或保管人照价赔偿。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私自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应符合相关规定,未达到资产报废年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报废处置。报废资产时,需由使用单位填写《资产处置审批表》,经科室或中队负责人审核,局综合科核查,局领导同意后方能报废。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每季度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并填写《固定资产清点表》,于每季度(当年4、7、10月及次年1月的10日前)向局综合科报送资产清单。其中,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装备需每月进行清点检查,保证装备可以正常使用。每年由局综合科牵头,进行一次全局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资产及装备的保管使用情况将列入各单位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越城区财政局相关文件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如有相关制度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资产购置审批表
2.资产处置审批表
3.固定资产清点表
4.执法装备自查登记表
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1日
附件1
资产购置审批表
申请科室(中队):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购置物品 | 规格型号参数 (如无要求,可不填)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预算价(元) | 购置原因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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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4 | |||||||
合计 | |||||||
科室(中队)负责人审核: | 科室(中队)分管(联系)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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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分管领导审批: | 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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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资产处置审批表
申请科室(中队):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购置日期 | 帐面 价值(元) | 处置形式 | 处置原因 | 备注 |
1 | ||||||||
2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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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科室(中队)负责人审核 | 综合科负责人审核 | |||||||
资产分管领导审批 | ||||||||
附件3
固定资产清点表
(区局、队所属资产)
清点单位: 清点时间:
资产管理员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序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资产原值(元) | 备注 |
清点小结 | |||||
备注:1.有新增及报废的资产请及时在清单中予以增减。
2.资产如由人为造成破损、遗失等情况,请在小结中注明。
附件4
执法装备自查登记表
自查单位: 自查日期: 自查人签名:
序号 | 装备名称 | 品牌型号 | 产权单位 | 入库 | 自查实有数 | 使用状态 | 装备使用自查情况 | ||||
正常 | 维修 | 借出 | 遗失 | 其他 | |||||||
备注:1. 当月车辆出险、交通违章等情况请在“装备使用自查情况”中注明。
2.执法装备包括: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噪声检测仪、数字采集终端、对讲机、头盔、便携打印机、车载应急包等《综合行政执法基本执法装备指引目录》中所列的设备。
3. 执法装备保管使用情况列入月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