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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 11- 20 14: 49 来源: 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投诉人: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12号6层

被投诉人1: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朝阳路28号

被投诉人2: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解放大道111号中石化大楼7楼代理部

相关供应商:浙江圣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平水街村(工业园区)


投诉人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对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家具采购项目(编号:ZJMY2022-11-25,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2月2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人的标的明细中的标的的规格(长*宽*高)型号对招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的规格(长*宽*高)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根本通不过符合性审查,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并且中标结果也无效。事实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人的标的明细如下:





以上公示的中标人的投标明细,其中型号完全没有,规格也不齐全、不完整。其招标文件中的标的规格型号是标的的主要技术参数,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条款要求,称之为招标文件的重大偏离条款(也就是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要求),是效力性法律规定,如果投标文件的主要技术参数偏离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参数(主要技术参数及一般技术参数招标文件中允许偏离的范围),那么就构成了重大偏离,该投标文件应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其中标的主要技术参数包括标的的规格型号,如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标的规格型号,填写不齐全、不完整或者不明确、不具体,再或者说有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标的的规格型号,在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或技术规格偏离表未填写具体的规格型号或者填写的不具体、不明确等等情况,这些类似的情况都是投标文件的主要技术参数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标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实质性要求,如果投标文件的标的主要技术参数偏离了招标文件中标的的规定的允许偏离的范围,这样的投标文件应按废标文件处理,同时投标文件根本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然而以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标的规格型号正像上述情况一样,在分项报价表中或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填写的不齐全、不完整、不明确、不具体,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是属于投标文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是属于符合性审查内容,其中规格型号是投标文件重要的技术部分,这样的分项报价表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中的规格型号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比如标的主食库中序号1、序号2,规格型号一栏中,根本没有具体型号,序号29, 规格型号完全没有,直接为常规。规格型号也是产品报价的关键因素,没有规格的产品,价格又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这样的投标文件显然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失去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性原则,这样的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符合性审查。根本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根据招标文件P67规定:



根据招标文件P18规定:

8.无效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8.9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对招标服务或技术或产品等要求未详细应答或应答内容不全、有缺失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法评审的;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投诉事项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标的明细中的规格(长*宽*高)和型号对招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的规格(长*宽*高)和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符合性阶段审查,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事实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中标公示部分明细如下:




以上标的规格(长*宽*高)也不明确不具体,标的规格后边带有±5mm,既然投标人都已经确定参加投标了,怎么对自己所投产品的规格(长*宽*高)还不确定呢?规格不明确不具体,就会影响其标的报价的公平、公正合理性。规格(长*宽*高)和型号是属于投标文件中的符合性审查材料,其中“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

根据招标文件P18规定:

8.无效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8.9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对招标服务或技术或产品等要求未详细应答或应答内容不全、有缺失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法评审的;

根据招标文件P67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投诉事项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阶段,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其中标结果也无时效。事实依据: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以上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标人填写的标的名称不正确,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家具采购项目并不是标的名称,而是项目名称,招标文件中采购很多种货物,那么为什么中标人不全部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是由中小企业生产制造的吗?招标文件中采购了很多种货物,然而中标人完全没有提供这些货物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这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条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
根据招标文件P3规定:


附招标文件中的货物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

1

办公桌

1600*1500*750

2

办公桌

1600*1400*1100

3

办公桌

1600*1400*1200

4

班台

2000*1800*750

5

班台(挡板到底)

2000*1800*750

6

主席台

1400*500*760

7

主席台

1600*600*760

8

会议桌

2800*1200*760

9

会议桌

3400*1600*750

10

会议桌

9100*2000*750

11

洽谈桌

2800*1000*750

12

洽谈桌

2900*1000*750

13

洽谈桌

3000*800*750

14

洽谈桌

直径800

15

条形桌

1400*400*750

16

条形桌

1800*400*750

17

条形桌

1200*400*750

18

条形桌

1800*400*750

19

演讲台

760*600*1200

20

写字桌

1000*500*760

21

询问桌

1400*600*760

22

指挥台

1400*600*760

23

询问桌

1400*600*760

24

控制台

3000*900*960

25

前台

2000*600*1100

26

等候椅(样品)

3人位:1840*680*860mm

27

办公椅

560*650*1035

28

办公椅(样品)

610*620*940-1020

29

办公椅

常规

30

办公椅

椅长:56CM

椅宽:59CM

椅高:116CM-125cm

31

大班椅

715*740*1245-1310

32

班前椅

715*700*1010

33

会议椅(样品)

整体尺寸435*480*805mm(±5mm),坐高460mm(±5mm),坐深370mm(±5mm)

34

会议椅

590*540*850

35

会议椅

560*650*1035

36

会议椅

常规

37

会议椅

常规

38

主席椅

常规

39

接待椅

575*560*940

40

洽谈椅

560*650*1035

41

洽谈椅

W615*D570*H815*SH445

42

洽谈椅

常规

43

询问椅

1400*600*760

44

接待椅

1400*600*760

45

接待椅

常规

46

询问椅

常规

47

接待椅

560*650*1035

48

写字椅

整体尺寸435*480*805mm(±5mm),坐高460mm(±5mm),坐深370mm(±5mm)

49

高吧椅

560*650*1035

50

文件柜

1600*420*2000

51

文件柜

2400*420*2000

52

矮柜

800*400*760(±5mm)以上参数正负差为:(±5mm)

53

矮柜

800*400*800

54

茶水柜

800*450*920

55

茶水柜

1200*450*920

56

床头柜

400*450*450

57

床头柜

500*400*450

58

更衣柜

1600*550*1800

59

更衣柜

2400*550*1800

60

更衣柜

900*500*1850

61

1200*1900

62

值班床

1200*2000*1100

63

值班床

1500*2000*1100

64

茶几

直径600*730

65

货架

2000*500*2000

66

接待沙发

单人位

67

沙发

展开内空1570*1980,沙发规格1830*880

68

沙发

三人位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我公司认为此次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应为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并尽快给予我公司书面回复。如果回复不满意,我公司将保留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或有关部门行政诉讼的权利。投诉人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等证据。

被投诉人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投诉事项1.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人的标的明细中的标的的规格(长*宽*高) 型号对招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的规格(长*宽*高)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根本通不过符合性审查,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并且中标结果也无效。回复:中标单位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技术偏离表内容为“无偏离”,主要技术参数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在价格文件的开标一览表中要求的“型号和规格”一栏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规格”一致,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采购清单要求。二、投诉事项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标的明细中的规格(长*宽*高)和型号对招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的规格(长*宽*高)和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符合性阶段审查,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回复:中标单位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技术偏离表内容为“无偏离”,主要技术参数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在价格文件的开标一览表中要求的“型号和规格”一栏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规格”一致,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采购清单要求。三、投诉事项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阶段,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其中标结果也无中效。回复: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名称有明确的说明,“项目名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家具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就是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故项目名称就是标的名称的全部指向对象且评标委员会已经认可,中标单位为小型企业。被投诉人提供了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结果公告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浙江圣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述称:一、投诉1和2的回复: 1、招标文件的采购清单中关于规格的要求是很明确的,我公司在开标一览中的投标响应也是明确的,即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采购清单要求,不增加,不减少,不变动;2、公开招标的采购清单是按采购单位的实际需求(或实际场地)量身定制的,所以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我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这相当于是定制产品,具有特定性,不是供应商(我公司)自有的产品所能代替的;
3、招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中的“型号和规格(或具体服务)”是通用模板,针对包括但不仅限于家具、窗帘、地毯、厨房设备、办公用品、家电、健身器材、设计、咨询、代理等各种类型的招标,有些招标是型号,比如家电、办公用品中的电脑、打印机等;有些招标是规格,比如家具、窗帘等;有些招标是服务,比如设计、代理等,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实际情况响应就行;4、本次招标文件中关于符合性审查的说明详见招标文件第16页的第4.2条,明确规定实质上的响应是指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无差异,我公司完全响应,是符合要求的,不存在偏离且评标委员会认定可以评审,故不存在无法评审导致无效标的情形。二、投诉3的回复: 1、本次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名称有明确的说明,即“项目名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家具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就是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而招标文件中关于标的名称没有具体的指向,没有规定要如何填写,故项目名称就是标的名称的全部指向对象且评标委员会已经认可;2、不同的招标文件关于标的名称的写法要求不一样,有些招标文件里标的名称就同项目名称(图1和图2),有些招标文件里标的名称就是简单的描述:01标(图3和图4),故本次招标文件没有具体注明,用项目名称表达意思一样;3、我公司是小型企业,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三、其他信息:我公司在网上公开信息和资料中查询得知,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资质和成交业绩,且最近一年内在全国各地尤其是浙江地区的招标项目中,屡次针对中标结果对各个中标单位进行质疑投诉(详见单独的附件2资料),我公司怀疑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是恶意质疑投诉,故请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查证。相关供应商提供了公告截屏、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其他项目的质疑函及质疑答复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MY2022-11-25),2023年1月28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2023年2月17日 9:30,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2月17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圣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价格145.89万元。2023年2月19日,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提出质疑,2月23日,被投诉人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尚未签订合同。

二、招标文件中“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中载明: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 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  一、项目采购清单及设备技术指标”中载明:会议椅(样品)、写字椅、矮柜尺寸允许在±5%以内偏差。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浙江圣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规格型号,进行了响应。浙江圣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公司报价文件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中,填写的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与其商务技术文件相符,也未违反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无明显不当。同时,对“规格型号”的填写要求也不属于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的实质性要求规定。投诉人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2: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 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  一、项目采购清单及设备技术指标”中载明:会议椅(样品)、写字椅、矮柜尺寸允许在±5%以内偏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定制家具通用设计规范》(标准号 GB/T 39016-2020)中第 4.5.4 外形尺寸偏差指出木家具、金属家具等家具外形尺寸偏差应在±5mm范围内,软体家具(床垫、沙发等)外形尺寸偏差应在±10mm 范围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家具采购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按货物清单逐项声明每一项货物的情况,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是不能认定中标供应商投标无效。

综上,投诉人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对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家具采购项目(编号:ZJMY2022-11-25)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2023年3月30日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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