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改善国有土地拆迁安置房有关权证办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不动产权证)或经认定机构认定后的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安置人口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需提供“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等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登记部门应当对“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的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进行查验。故,安置房具备登记条件后,按规定程序提供权属依据材料办理产权登记。其作为不动产登记部门,系根据提交的权源材料,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安置房产权登记给材料载明的安置权利人。
您《建议》中“不能将国有土地拆迁安置房屋直接给子女,造成办理不出安置房屋权证的局面”的问题在于:原袍江新区被征收房屋属于国有土地自建房,参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予以安置,故部分被征收户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将安置房直接分配给了子女。操作模式为安置房可直接分配给子女并办理产权证,但不可将拆迁安置补偿款在办证时用于契税抵扣,子女需以安置房总房款缴纳契税。但目前税务部门根据《契税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在缴纳契税后进行权证办理。对国有土地自建房被征收后直接将安置房分配给子女的,暂时不予办证,要求街道需将安置房安置给原产权人夫妻双方,安置给子女需以安置房市场价进行契税缴纳。从纳税情况来看,以安置房总房款缴纳的契税与安置房市场价缴纳的契税差距甚大。
鉴于以上情况,目前我办也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会同属地街道、相关部门寻求合理合法方式争取妥善解决安置房权证办理事宜。
联系人:王溢涛
联系电话:88319271
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