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总局要求,现将绍兴市越城区钱家梁菜馆不合格食品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XBJ23330602310432742 | 样品名称 | 牛蛙 |
购进日期 | 2023-08-08 | 型号规格 | / |
供应商企业 | ***(鲁宏琪) | 被抽样单位 | 绍兴市越城区钱家梁菜馆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呋喃西林代谢物 | 检验机构 | 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09-05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9-08 |
(二)餐饮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
原因排查 | 其他 |
行政处罚 | (1)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2023年11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4.6元。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共计罚没款3064.6元。 (3)已于(2023年11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罚字〔2023〕598号。具体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4.6元。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共计罚没款3064.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