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绍政发〔2022〕24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等相关规定,现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绍越政征字〔2023〕9号)予以公布。
一、项目名称:塔山片区29号地块(罗门畈C)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东至稽山路,南至罗门路,西至朝晖苑,北至金昌越府。本项目需征收住宅、非住宅约51户,总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5024.07平方米。(详见附件1)
三、征收部门: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六、签约期限:
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日。
七、搬迁期限:
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八、上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持房地产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越城区塔山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有关手续。被征收人如对《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绍越政征字〔2023〕9号)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塔山片区29号地块(罗门畈C)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
2.塔山片区29号地块(罗门畈C)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塔山片区29号地块(罗门畈C)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政发〔2016〕15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越政办发〔2017〕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完善城区设施配套,提升改造城区环境质量,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东至稽山路,南至罗门路,西至朝晖苑,北至金昌越府。本项目需征收住宅、非住宅约51户,总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5024.07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资金测算
根据采样评估,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费用约1.2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相关费用)。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0%的奖励;
4.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按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二)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经评估,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成套住宅(划拨)23990元/平方米;工业厂房(划拨)2825元/平方米;工业办公(划拨)423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法
1.住宅房屋安置及择房原则
(1)本次安置用房房源为期房。
期房安置用房为:一是南溇底地块高层住宅(东至现状河流,南至现状道路,西至曦之湖路,北至观澜路);二是娄宫江东侧地块高层住宅(东至山阴路、南至底限线、西至娄宫江、北至杨绍线);三是罗门畈C多层安置地块(东至稽山路、南至罗门路、西至朝晖苑、北至延安路)。
期房安置用房评估比准价格(中心价):一是南溇底地块高层住宅(划拨、全装修):15260元/平方米;二是娄宫江东侧地块高层住宅(出让、全装修):17500元/平方米;三是罗门畈C多层安置地块(出让、全装修):25990元/平方米;期房安置用房不设车棚、车库,有地下公共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地下停车位待入住后另行确定购置方式。
(2)安置用房择房原则
①择房原则: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协议,根据签约先后顺序领取抽签顺序号,按抽签顺序号选择安置小区,然后按对应小区的抽房抽签顺序号抽取抽房顺序号,再按抽房顺序号抽取安置用房。抽取抽房顺序号及抽房过程委托公证处现场公证(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另行公告);
②择房标准:
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安置用房套型,实行分档安置。
其中选择南溇底地块高层住宅的按以下分档安置:具体规则如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下的,可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80平方米以上至85平方米(含)以下任意一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可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100平方米以上至105平方米(含)以下任意一套;
其中选择娄宫江东侧地块安置房的按以下分档安置:具体规则如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下的,可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80平方米以上至90平方米(含)以下任意一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可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100平方米以上至105平方米(含)以下任意一套;
其中选择罗门畈C多层安置地块的按以下分档安置:具体规则如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下的,可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65平方米(含)以下任意一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可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75平方米(含)以下任意一套;
被征收人选定或抽签确定安置房屋后未能按时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的,原选定的房号不予保留。
(四)住宅房屋结算方法
1.每套安置用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与安置房源一并予以公布;
2.选择安置用房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该基础上增加的2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下浮10%结算;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结算;若上靠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少于40平方米(含)的,其中不足20平方米(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的20%予以补贴,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的10%予以补贴;
3.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本项目公布的安置用房评估比准价格(中心价)的平均价,结合上述可上靠二档建筑面积的优惠下浮标准予以货币补贴。
4. 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
(1)适用对象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不含不符合房改政策采取换房续租或采取证据保全安置的被征收人)。
(2)使用范围及使用期限
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提交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书面申请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出具《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房屋被征收人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可在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的楼盘中购置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
《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的使用期限,原则为征收公告明确的搬迁截止日起六个月内;房屋被征收人确需延长《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使用期限的,由其本人书面申请,经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可延长使用期限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购房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相应补助将予以取消。
(3)补助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在原货币补偿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以下补助:
①被征收人在腾空截止之日起6个月内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不含装修、附属物及各项补贴)10%予以补助;超过6个月,在12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5%予以补助。如上述所购新建商品房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所购新建商品房房屋价值(商品房销售合同载明的除车库、车位等附属设施之外的购房金额为准)的10%或5%补助。
②一次性补助12个月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如上述所购新建商品房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则按照所购新建商品房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支付相应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4)其他规定
房屋被征收人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购买商品房且已向征收实施单位结算安置补偿款后,要求撤销《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其符合撤销《商品房销售合同》法定情形或房屋被征收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一致,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结算的购房款退还征收实施单位。房屋被征收人需重新申请补发《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补发的《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按照首次签发日期出具。
五、补助及奖励
(一)住宅房屋
1.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20元;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每月800元计发。其中:选择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从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按实际周转月份计发(每6个月发放一次),期房过渡期超过24个月后按照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费。
2.搬家费:住宅房屋搬家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搬家费按上述标准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搬家费按上述标准一次计发);
3.一次性租房补贴: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再给予每户以下标准的一次性租房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至70平方米(含)的补贴8000元。
(二)非住宅房屋
1.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标准为:非住宅工业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3%予以补偿;
2.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发放;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房屋调查评估奖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四)按期腾空搬迁奖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非住宅工业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五)网格奖
以划定的网格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该网格所有户全部签约和腾空的每户奖励12000元;超过规定期限或虽已全部签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部腾空的,则该网格内所有户不奖励。
(六)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120%补偿的基础上,给予每户20000元的奖励,同时可再享受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奖励,奖励结算方式分以下两种,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在补偿结算时要求一次性结清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一次性计发购房奖励;
2.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腾空截止之日起12个月内,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或二手住宅房用于安置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0%的购房奖励。所购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所购房屋价值(税务部门计税价值为准)的10%奖励。被征收人需提供购房奖励申请、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予以支付。
六、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日。
(二)搬迁期限:
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七、手续办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结算手续。
八、征收实施单位
受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