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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27320048836/2023-93423 组配分类: 征求意见
发布机构: 区经信局 发文日期: 2023-12-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公开征求《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 12- 11 18: 23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办起草了《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公示日期为2023年12月11日—2023年12月19日

联系电话:0575-88376143

详见附件。

附件:《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越城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3年12月11日



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两级工作部署,推动金融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围绕“稳进提质”总体要求,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一)强化考核引导。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我区财政专户及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评分依据。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机构落户奖励。激励银行机构在我区新设网点、做大做强,2022年以来在我区范围内新设立的银行机构,给予综合性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三)贷款贡献奖励。对当年新增贷款贡献突出的商业银行给予奖励。全年新增贷款100亿(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80亿(含)以上的给予40万元奖励;50亿(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年末贷款余额较上年同期增幅100%(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增幅80%(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增幅50%(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强化资本市场发展支撑

(四)上市挂牌奖励。激励企业加快实现“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梯队式发展。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协议且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奖励30万元、完成辅导备案受理奖励100万元、完成首发上市受理奖励170万元、成功上市(含买壳迁址)奖励300万元;在北交所上市的,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协议且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奖励30万元、完成“新三板”挂牌奖励50万元,完成辅导备案受理奖励100万元、完成首发上市受理奖励17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250万元(未挂新三板直接上市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奖励300万元)。境外上市奖励200万元。同一企业多次辅导备案不重复享受。省级(含)以上领军人才创业企业进行股改上市的,在实现境内外上市后,另行奖励100万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奖励30万元、专精特新板培育层挂牌奖励 30万元,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国际人才板或专精特新板规范层挂牌奖励2万元。上市公司每分拆1家子公司境内外上市奖励100万元,分拆上市主体享受同类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五)收购兼并奖励。鼓励上市公司立足主业,结合绍兴产业发展导向,开展上下游产业链资源整合,加速产业链的强链补链畅链护链,提升上市公司研发、设计、品牌等核心方面能级。当年成交金额超过10亿元(含),奖励300万元,成交金额5亿元(含)—10亿元,奖励200万元,成交金额2亿元(含)—5亿元,奖励100万元。收购实际控制人资产减半奖励。上市公司并购本地其他企业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购重组标的企业的经审批许可的取水量、经审批或核定的合法能耗指标、已申购的排污量、经注册登记的碳排放配额由并购上市公司承继。

(六)直接融资奖励。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股权再融资,按净融资额的2‰奖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金额不纳入,发行可转债在办理转股手续后兑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强化上市公司考核激励。对获评上市公司年度高质量发展专项考评全市前十名的,给予上市公司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获评上市公司年度综合考评全市前十名的,给予上市公司一次性3万元奖励。 

(八)绿色通道保障。根据《绍兴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服务办法》(绍上市办〔2022〕4号)文件精神,对纳入我区上市“孵化库”企业进行重点辅导培训;对纳入我区上市“后备库”“培育库”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帮助协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落地,在项目用地、用能、排污等要素供给及立项、安评、环评、消防等方面需求给予重点保障解决。对企业要求出具的各项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证明,按照上市一件事办理指南,给予及时办理。

三、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市级政策和区级其他政策)的,按区级政策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通过有意隐瞒重要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套取政策资金奖励的,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本年度不得再享受我区各类政策奖补。同时,对企业和责任单位进行双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政策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已依据原政策启动奖励资助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信息来源: 区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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