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面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司函〔2023〕83号)精神,现决定对《绍兴市越城区司法局关于建立行政复议“凡议必调”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越司〔2020〕5号)予以废止,相关内容执行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越城区司法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