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颖颖委员:
您提出的《跟紧时代发展,抓紧政策同步》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召集相关科室进行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目前我区执行全市统一的医保政策。关于未婚生育人员享受生育待遇的问题,我局已多次向上级汇报请示。今年5月,根据省医保局《关于未婚生育等人员享受生育津贴问题答复》,明确“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相关规定计算,支付标准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绍政发〔2017〕30号)的计发标准发放。执行时间追溯至《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17号)失效之日,即2021年1月1日及以后生育的。”
目前,我局已经着手联系在区医保中心登记咨询过未婚生育津贴领取问题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已逐步为其办理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的发放。下一步我们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未婚生育人员相关待遇保障工作。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所提的宝贵意见,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联系人:徐演,联系电话:0575-89102718。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越城分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