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补助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36号)、《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补助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2〕45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补助行为,激发调解员、兼职仲裁员的办案积极性,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兼职仲裁员办案补助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1.取得兼职仲裁员证书并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从事调解仲裁工作的兼职仲裁员。
2.取得调解员证书并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区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从事调解工作的调解员。
3.取得调解员证书并经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聘任从事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调解员。
二、补助标准
(一)兼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指派兼职仲裁员独任或合议庭办案的,每办结一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包括裁决、调解、撤诉办结案件,不包括仲裁审查确认、其他方式办结案件),独任或首席仲裁员按1000元/件,其他仲裁员按每人500元/件标准发放。审理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的,每名兼职仲裁员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件。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
1.调解员成功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并录入浙江省劳动纠纷一体化应用平台或者受上述平台指派成功调解的,按200元/件发放,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按400元/件发放。
2.同时被聘任为人民调解员的,在享受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奖励的基础上,按照上述要求与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三、经费保障
办案补助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四、发放办法
1.兼职仲裁员办案补助一般每季度发放一次,由兼职仲裁员填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补助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批后发放。
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办案补助每季度或每半年发放一次,由调解员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申报表》及相关附件,经聘任机构审核盖章后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批后发放。
五、监督管理
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机构要把好案件补助审核关,防止一案多补(已经享受过其他补贴的不得再享受)、老案重补、超标补助、串通当事人拆分案件或不合并立案(9人及以下同一案由、同一单位、同天受理的争议案件合并算一案)等作假骗补套取补助、虚报调解成功案件数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除退回全部补助资金外,还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向全区通报。涉嫌严重违纪、违反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执行时间及其他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办结的案件但尚未发放补助的,其中兼职仲裁员按上级原相关规定执行,调解员参照本文件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绍兴市越城区司法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