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礼平:
本局于2022 年 8 月29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罚字〔2022〕427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人民币3875.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黄鋆、连灵君 联系电话: 0575-85130651
联系地址: 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西路1200号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