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个体工商户(王苗苗)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牛蛙)的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表1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SC22330000301134837 | 样品名称 | 牛蛙 |
购入日期 | 2022-11-16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个体工商户(王苗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恩诺沙星 | 检验机构 | 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2-12-16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2-12-19 |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
原因排查 | 不明原因。 |
行政处罚 | (1)于(2023年1月09日)立案,(2023年2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2022年11月16日购进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其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6日)的进货上家绍兴市越城区同诚农副产品商行的营业执照。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回复:餐饮店采购食用农产品如何索证索票?》履行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6.3.1.5“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向供货商索取了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采购的“牛蛙”的有供货商盖章签字的送货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免予处罚。 (3)已于(2023年2月24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处罚〔2023〕1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