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总局要求,现将绍兴市越城区李靖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食品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SC10103230022488JD1 | 样品名称 | 姜 |
购进日期 | 2023-02-14 | 型号规格 | / |
供应商企业 | ***(王卫侠) | 被抽样单位 | 绍兴市越城区李靖蔬菜经营部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噻虫嗪,噻虫胺 | 检验机构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03-06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3-06 |
(二)餐饮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
原因排查 | 其他 |
行政处罚 | (1)于(2023年3月6日)立案,(2023年5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2023年2月14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当事人经营的生姜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生姜,并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及编号为SC10103230022488JD1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未提出复检要求。我局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于2023年3月6日报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1、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同时抽检的豇豆,韭菜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生姜于2023年2月14日、豇豆于2023年2月6日、韭菜于2023年2月12日从绍兴市蔬菜果品交易市场购入的,并提供了两家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进货票据等信息;2、生姜共进了一箱,一箱是12.5公斤,单价为185元/箱,进货金额为185元,销售单价是20元/公斤,总计大约8公斤售出,销售额为160元,货值金额为250元,库存已处理;豇豆共进18.5公斤,进货单价为18元/公斤,进货金额为333元,销售单价为24元/公斤,总计大约10公斤售出,销售额为240元,货值金额为444元,库存已处理;韭菜共进6.5公斤,进货单价为9元/公斤,进货金额为58.5元,销售单价为14元/公斤,总计大约6公斤售出,销售额为78元,货值金额为91元,库存已处理。总计货值金额为785元。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我局认为:当事人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进货票据等信息,现有证据证明你履行了进货查验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3)已于(2023年5月8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不罚〔2023〕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