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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92878027/2023-88242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05-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 2023- 05- 26 10: 34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绍政发〔202224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等相关规定,现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绍越政征字〔20236号)予以公布。

一、征收目的: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群众居住水平,提升城市环境质量,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东至空地,南至窑湾江,西至小路,北至窑湾江。本项目需征收住宅约119户,总征收房屋面积约15873.01平方米(含未经登记房屋面积)(详见附件1

三、征收部门: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六、签约期限:

2023526日至2023530

七、搬迁期限:

2023526日至202364

八、上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持房地产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越城区迪荡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有关手续。被征收人如对《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绍越政征字〔20236号)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迪荡街道瓦窑头居(运河以北)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

      2迪荡街道瓦窑头居(运河以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23526


附件1

 

迪荡街道瓦窑头居(运河以北)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绍政发〔2022〕24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越政办发〔2017〕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群众居住水平,提升城市环境质量,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迪荡街道东至空地,南至窑湾江,西至小路,北至窑湾江。本项目需征收住宅约119户,总征收房屋面积约15873.01平方米(含未经登记房屋面积)。

三、征收补偿资金测算

根据采样评估,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费用约4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相关费用)。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0%的奖励;

3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按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二)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经评估,本征收区域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国有土地上非成套住宅14050/平方米(国有划拨);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实评估确定。

五、房屋产权认定

房屋产权认定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已经有权机关批准批建文件以及其他可以作为合法性认定的房屋权源依据进行权属认定。

六、产权人确定

1房屋补偿按“一证一户”认定并依法给予补偿,产权人以权证登记或批文等相关权源资料明确的户名为准。

2产权人亡故或权属合法转移的,以最终认定的产权人为准。

七、住宅房屋安置、择房原则及结算方法

(一)安置用房房源

1本次用于房屋征收的安置房源,为永宁组团安置地块高层住宅(东至杭甬运河、南至凤林路、西至牛角塘、北至赵墅江),以及瓦窑头4号地块(具体四至以最后规划确定范围为准)的期房。

2永宁组团安置地块高层住宅(国有划拨):14915/平方米(全装修);期房安置用房仅设地下公共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和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待入住后另行确定购置方式。安置套型为80㎡、120㎡、140㎡(以上套型面积含公摊面积)。

3瓦窑头4号地块(国有划拨):15005/平方米;阁楼按评估价确定。安置套型为80㎡、100㎡、120㎡、140㎡(以上套型面积含公摊面积)。

4各处安置房源清册在签约前予以公布。

(二)补偿安置原则

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在公布的房源中选择一套安置用房,并符合以下择房标准: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择取80平方米套型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含)至80平方米,可以择取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套型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面积在80平方米(含)至100平方米,可以择取120平方米及以下套型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上的,被征收人可在公布的房源中选择多套安置用房,但总安置套型面积不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40平方米。

(三)安置用房择房原则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并按择房标准选定套型后,根据签约先后顺序领取顺序号,按顺序号抽取择房顺序号,再按择房顺序号依次择房,房源择完为止。抽取择房顺序号及择房过程委托公证处现场公证(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另行公告)。

2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屋后未能按时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的,原选定的房号不予保留。

(四)住宅房屋结算方法

1产权调换

1)每套安置用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在安置房源公布时一并予以公布。结算面积以不动产登记发证面积为准。

2)在选择安置用房时,被征收房屋面积及该基础上增加的2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的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下浮10%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结算。若上靠安置用房的面积少于40平方米(含)的,其中不足20平方米(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的20%予以补贴,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的10%予以补贴。

2货币安置

1)实行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20%的补贴。

2)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本项目公布的安置用房评估比准价格(中心价)的平均价,结合上述可上靠二档面积的优惠下浮标准予以货币补贴。

3、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

1适用对象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

2使用范围及使用期限

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提交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书面申请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房屋被征收人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可在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的楼盘中购置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

《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的使用期限,原则为征收公告明确的搬迁截止日起六个月内;房屋被征收人确需延长《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使用期限的,由其本人书面申请,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可延长使用期限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购房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相应补助将予以取消。

3补助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在原货币补偿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以下补助:

1、被征收人在搬迁截止日起6个月内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不含装修、附属物及各项补贴)10%予以补助;超过6个月,在12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5%予以补助。如上述所购新建商品房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所购新建商品房房屋价值(商品房销售合同载明的除车库、车位等附属设施之外的购房金额为准)的10%5%补助。

2、一次性补助12个月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如上述所购新建商品房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则按照所购新建商品房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支付相应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4使用办法

(一)《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的签发

1《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由区房征办统一制作(一式两份),征收实施单位审核签发。

2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在《商品房安置购房资金证明》上签具确认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发放给被征收人购房使用,一份存档。

(二)《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的使用

1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在《商品房安置购房资金证明》及《商品房安置购房结算单》签具购置房屋情况及相应额度的购房结算金额确认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品房安置购房结算单》按购房款支付节点提交征收实施单位。

2房屋被征收人使用《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购置新建商品房,购房证明使用金额不得大于《商品房安置购房资金证明》中所注明的安置补偿款总额;商品房销售金额大于《商品房安置购房资金证明》中所注明的安置补偿款总额,超出部分由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如涉及多套房屋,则优先保证首套房结算)。

(三)商品房安置补助款结算办法

1由房屋被征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商品房安置购房资金证明》及《商品房安置购房结算单》中签具购房证明使用金额确认意见。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填写的《<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结算申请报告》连同要求提供的材料,提交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结算购房款。

3征收实施单位按《商品房安置购房结算单》中确认的购房证明使用金额及时结算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4房屋被征收人在完成购置新建商品房后,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实际购置情况,按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结算办法予以计算安置补偿款。

5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结算申请报告》时,同时需提交的材料:

①《商品房安置购房结算单》;

②相应结算金额的安置补偿款收款收据;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⑤《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备案证明复印件;

⑥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5)其他规定

房屋被征收人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购买商品房且已向征收实施单位结算安置补偿款后,要求撤销《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其符合撤销《商品房销售合同》法定情形或房屋被征收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一致,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结算的购房款退还征收实施单位。房屋被征收人需重新申请补发《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补发的《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按照首次签发日期出具。

八、补助及奖励

(一)住宅房屋

1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标准计发,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每月800元计发。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安置用房为新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安置用房为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临时安置费自腾空之日起到安置用房交付后6个月计发(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发);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相关政策标准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费。

2搬家费:住宅房屋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搬家费按上述标准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搬家费按上述标准一次计发)。

3一次性租房补贴: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再给予每户以下标准的一次性租房补贴: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6000元;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含)的补贴7000元;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至70平方米(含)的补贴8000元;④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9000元。

(二)房屋调查评估奖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三)按期腾空搬迁奖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四)网格奖

以划定的网格为单位,该网格所有户签约后完成全部腾空的每户奖励12000元。

(五)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120%补偿的基础上,给予每户20000元的奖励,同时可再享受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奖励,奖励结算方式分以下两种,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在补偿结算时要求一次性结清的,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00/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发购房奖励;

2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或二手住宅房屋用于安置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0%的购房奖励。所购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所购房屋价值(税务部门计税价值为准)的10%奖励。被征收人需提供购房奖励申请、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予以支付。

九、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2023526日至2023530日。

(二)搬迁期限:

2023526日至202364

十、手续办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凭签订的《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找补手续。

十一、征收实施单位

受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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