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23年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有关要求,于2023年2月13日对绍兴市越城区永超生鲜超市内销售的生姜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对绍兴市越城区永超生鲜超市销售的生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在复检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于2023年2月11日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绍兴市蔬菜果品批发交易市场广场-38号摊位的绍兴市越城区宗鑫调味品批发行采购该批生姜。共采购30kg,价格为12元/kg,采购总金额为360元。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抽检该批生姜,经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姜全部销售完,无库存。当事人共对外销售23.65kg(包含送检的产品),销售价为19.98/kg,销售总金额为472.82元,共获利112.82元。装生姜的纸箱及自然损耗的生姜共6.35kg。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为XBJ23330602310430294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抽样现场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对当事人依法抽检的事实;
2.《检验报告》(No:2310902844)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抽检的生姜因噻虫胺项目经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2023年3月17日,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4.2023年3月17日,本局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的送达回证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我局已经依法履行抽样检验结果的告知义务;
6.2023年5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王永辉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对2023年2月13日抽检的生姜进货、销售、索证索票等情况;
7.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格;
8.当事人经营者王永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9.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No:2310902844)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后及时进行了整改;
10.绍兴市越城区宗鑫调味品批发行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货清单复印件各一份,不合格批次生姜的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我局抽检不合格的生姜时的索证索票情况;
11.2023年4月7日,本局对供货商绍兴市越城区宗鑫调味品批发行的经营者周鑫制作的讯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供货商认可不合格批次生姜是从该单位进货;
12.其他证据若干。
2023年5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绍越市监鉴罚告字〔2023〕27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于2023年5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绍越市监不罚〔2023〕2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已要求当事人依法进行整改,当事人于2023年3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问题排查整改情况如下:
该店于立即对所检商品进行地毯式排查,并对进货单位所供商品的数量,明细进行统计,立即成立专项组对门店商品进行检查,并张贴告顾客书进行召回。我方与生产商 、经销商全力对生姜噻虫胺项目不合格进行排查。最终原因是:因为农户在储存过程中怕生虫,所以打的防虫剂,导致噻虫胺超标。接通知后,我司根据要求积极配合贵局做好相关追溯工作。
同时针对排查结果,整改措施如下:
加强源头食品的进货关查验关,完善索票索证制度。
加强员工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定期培训食品安全知识。
加强对生鲜农产品供应商的供货资质,对每批到店的农产品索要农药残留报告!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食品销售安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东湖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3年4月10日已对供货单位绍兴市越城区宗鑫调味品批发行进行了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