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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27458487784/2023-88496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发文日期: 2023-06-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订完善越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 06- 16 16: 05 浏览次数: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修订完善越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程序,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集时间:2023年6月18日至6月28日。

联系人:陈同志           电话:0575-89190796;

电子邮件:chenyiyu8220@dingtalk.com。

关于修订完善越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我区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范围

越城区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除外)终端销售价格。

二、联动内容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价格(含税,下同)和输配气价格组成,实行最高销售价格的政府指导价管理。

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综合价格联动,当气源综合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变化。其中,气源综合价格原则上按实确定,存在多气源供气时,按不同气源购进价格(含税)加权平均确定。

三、启动条件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原则上制定供暖季和非供暖季价格。

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当气源综合价格波动超过5%;(二)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至少达到3个月以上时,可启动联动机制。

未达到启动条件的,价格不联动,即当前终端销售价格继续沿用。未调部分,纳入后续调整时累加或抵冲。

四、联动程序

(一)燃气企业在收到上游气源单位供暖季或非供暖季气源暂结价确认函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暂结价和配气价格确定临时结算价,书面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二)达到启动条件时,燃气企业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调整期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等相关数据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材料后,认为达到启动条件的,研究制定调价方案。当上游气源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发展平稳原则,可适度控制调整幅度。

(三)燃气企业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联动价格及时与用户结算。未达到启动条件的,燃气企业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暖季和非供暖季价格在当期供暖季或非供暖季结束后统一清算。燃气企业与用户就气款结算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价格监测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及时跟踪天然气采购价格波动情况,同时做好联动价格、供暖季和非供暖季价格的核定工作。燃气企业及时报备各路气源采购价格,提供相关资料。

(二)控制气源采购成本。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严格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燃气企业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与宣传解释工作,让终端用户及时知晓价格联动调整情况,并做好价格变动前后气量抄收结算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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