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随机抽取相同规格的样品20只,其中10只为检验样,10只为备样。
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受检单位应提供内装物名称、强度安全系数(K)、内装物重量(G)和堆码高度(H),对未能提供的,检测时K值取2,H值取3m,G值以最大综合尺寸的内装物最大质量计。
(4)样品在运输过程中注意防压、防潮。
2 检验依据及项目
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主要项目 | 样品号 | 复检样品 | 备注 |
1 | 耐破强度 | GB/T 6543-2008 5.1.1 | A | 是 | 1~5 | 备样 | |
2 | 边压强度 | GB/T 6543-2008 5.1.1 | A | 是 | 1~5 | 备样 | |
3 | 粘合强度 | GB/T 6543-2008 5.1.1 | B | 否 | 1~5 | 备样 | |
4 | 厚度 | GB/T 6543-2008 5.1.1 | B | 否 | 1~5 | 备样 | |
5 | 金属钉线 | GB/T 6543-2008 5.1.2 | B | 否 | 1~5 | 备样 | |
6 | 尺寸公差 | GB/T 6543-2008 5.2.3 | B | 否 | 1~5 | 备样 | |
7 | 接合 | GB/T 6543-2008 5.3.1 | B | 否 | 1~5 | 备样 | |
8 | 钉合 | GB/T 6543-2008 5.3.2 | B | 否 | 1~5 | 备样 | |
9 | 粘合 | GB/T 6543-2008 5.3.3 | B | 否 | 1~5 | 备样 | |
10 | 压痕线 | GB/T 6543-2008 5.3.4 | B | 否 | 1~5 | 备样 | |
11 | 切断部及棱 | GB/T 6543-2008 5.3.5 | B | 否 | 1~5 | 备样 | |
12 | 箱面印刷图字 | GB/T 6543-2008 5.3.6 | B | 否 | 1~5 | 备样 | |
13 | 摇盖耐折 | GB/T 6543-2008 5.3.7 | A | 是 | 1~5 | 备样 | |
14 | 空箱抗压能力 | GB/T 6543-2008 5.3.8 | A | 是 | 6~10 | 备样 |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6543-2008
现行有效的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3.3 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细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细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3.4 项目判定
(1)表1中 “耐破强度”、“边压强度”、“粘合强度”和“厚度”项目的单项判定:检测结果以其对应的测试方法中规定的计算所得值表示,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值要求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为符合标准要求;
(2)表1中“金属钉线”、“尺寸公差”、“接合”、“钉合”、“粘合”、“压痕线”、“切断部及棱”、“箱面印刷图字”和“摇盖耐折” 项目的单项判定:按项目要求进行检验,所检样品出现2个或2个以上样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即判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3)表1中“空箱抗压能力” 项目的单项判定:按项目要求进行检验,所检样品出现1个或1个以上样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即判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3.5 检验结论
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有一个或一个以上A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