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从同一批次或同一款式产品中随机抽取同时满足检验克重要求和数量要求的产品,每家企业抽取数量为(1~6)件,其中(1~3)件用于检测,(0~3)件备样。
在受检单位成品库或售柜内的待销商品中随机抽取。
注意事项
(1)当样品有明示执行标准,且为经备案或公示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抽样过程中应要求企业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若不提供则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2)镶嵌珍珠饰品涉及到有害元素检测,需买样;如现场样品数量无法满足检测需要,则酌情减少抽样数量,相应检测项目也减少。如有另外特殊情况需有损检测时,上报组织机构再另行处理。
(3)抽取样品封样前,应仔细将样品包装好,做好防震防摔措施(如使用专业首饰盒装,加泡沫防震袋等方式),确保运输途中不会损坏,然后再以封条封样。
(4)所抽样品运送采取抽样人员随身携带方式,不采取邮寄方式。
2 、检验项目及依据
检验项目表 珍珠饰品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备注 | ||
1 | 贵金属材料及纯度(含量) | GB/T 18043-2013; GB 11887-2012 4、6; QB/T 2062-2015 5.1 | A | 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不适用。 | ||
2 | 有害元素 | QB/T 2062-2015 4.1.3; GB 28480-2012 4 | A | 不适用于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 | ||
3 | 珠宝玉石名称 | GB/T 16552-2017 4 | A | / | ||
4 | 珠宝玉石品质分级 | GB/T 18781-2008 4、5 | A | 适用于明示品质等级的珠宝玉石饰品 | ||
5 | 总质量 | GB/T 36128-2018 4、5 | B | 标识中未标注质量的饰品不适用 | ||
6 | 外观(工艺)质量 | QB/T 2062-2015 4.4 | B | |||
7 | 饰品标识 | 印记 |
GB/T 31912-2015 GB 11887-2012 5、7
| A | A | 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不适用 |
饰品名称 | A | 标签 | ||||
质量 | A | 标签;以质量作为结算依据的珠宝玉石饰品 | ||||
产品标准编号 | A | 标签 | ||||
生产者企业(或销售企业)名称 | B | 标签 | ||||
生产者企业(或销售企业)地址 | B | / | ||||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A | / | ||||
中文警示说明 | B | / |
4.2、说明:
(1)贵金属材料及纯度(含量)的测定采用GB/T18043-2013方法,如有无损检测方法不能单独做出不符合判定情况,可上报组织单位另行处理。
(2)备注中注明 “标签”的项目为应在“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其他未注明的项目可在其它标识物上标注。
(3)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标识判定:饰品标识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或两个及两个以上B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判该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综合判定: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或两个及两个以上B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情况外,判定被监督抽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4、异议处理及复检安排
4.1、异议处理及复查安排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
4.2如贵金属材料及纯度(含量)项目复检,在GB/T 18043-2013的检测方法可以做出判定时采用该方法,在该方法无法做出准确判定时建议采用GB/T 11066.8、GB/T 17832、GB/T 19720、GB/T 38145的方法分别对金首饰中的金含量、银首饰中的银含量、铂首饰中的铂含量、钯首饰中的钯含量进行复检。具体情况可上报组织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