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售柜或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抽取同一品种、原料、色号、规格和等级的6m样品作为检样(幅宽在120cm以下的数量加倍)。取样位置应距匹端2m以上。
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或自我公开声明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企业应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未标注安全技术类别的装饰用织物产品,受检单位应提供所抽样品的安全技术类别(GB31701婴幼儿用品、GB31701A类、GB31701B类、GB31701C类、 GB18401A类、GB18401B类和GB18401C类),在抽样单上注明,并签章确认。当所抽样品为印染委托加工产品时,企业应提供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在抽样单上注明。
(4)不同用途的产品抽样时需对其用途进行确认,受检单位应提供所抽样品的产品类别(座椅类、床品类、悬挂类、覆盖类)、洗涤方法、使用场所(公共场所用或非公共场所用)。
(5)执行市场反溯任务时,每批次样品买样的数量为符合检验所需最小样本量,不购买备样。
2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表 GB/T 19817-2005 纺织品 装饰用织物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复验用 样品 | 备注 |
1 | 纤维含量 | GB/T 19817-2005 3.3 GB/T 29862-2013 | A | 原样 | |
2 | 断裂强力 | GB/T 19817-2005 3.3 | A | 原样 | 仅适用机织装饰用织物 |
3 | 撕破强力 | GB/T 19817-2005 3.3 | A | 原样 | 仅适用座椅类机织装饰用织物 |
4 | 胀破强度 | GB/T 19817-2005 3.3 | A | 原样 | 仅适用针织装饰用织物 |
5 | 纱线抗滑移 | GB/T 19817-2005 3.3 | A | 原样 | 仅适用机织装饰用织物 |
6 | 耐磨性 | GB/T 19817-2005 3.3 | A | 原样 | 仅适用座椅类装饰用织物 |
7 | 起球 | GB/T 19817-2005 3.3 | A | 原样 | 仅适用座椅类、床品类装饰用织物 |
8 | 水洗尺寸变化率 | GB/T 19817-2005 3.3 | A | 原样 | 仅适用可水洗类装饰用织物 |
9 | 干洗尺寸变化率 | GB/T 19817-2005 3.3 | A | 原样 | 仅适用可干洗类装饰用织物 |
10 | 耐干洗色牢度 | GB/T 19817-2005 3.3 | A | 原样 | 仅适用可干洗类装饰用织物,未经染色加工的产品不适用 |
11 | 耐洗色牢度 | GB/T 19817-2005 3.3 | A | 原样 | 仅适用可水洗类装饰用织物,未经染色加工的产品不适用 |
12 | 耐水色牢度 | GB/T 19817-2005 3.3 GB 18401-2010 5.1 | A | 原样 | 强制性条款,未经染色加工的产品不适用。 |
13 | 耐汗渍色牢度 | GB/T 19817-2005 3.3 GB 18401-2010 5.1 | A | 原样 | 强制性条款,未经染色加工的产品不适用 |
14 | 耐干摩擦色牢度 | GB/T 19817-2005 3.3 GB 18401-2010 5.1 | A | 原样 | 强制性条款,未经染色加工的产品不适用 |
15 | 耐湿摩擦色牢度 | GB/T 19817-2005 3.3 | A | 原样 | 未经染色加工的产品不适用 |
16 | 耐光色牢度 | GB/T 19817-2005 3.3 | A | 原样 | |
17 | 甲醛含量 | GB/T 19817-2005 3.3 GB 18401-2010 5.1 | A | 原样 | 强制性条款 |
18 | pH值 | GB/T 19817-2005 3.3 GB 18401-2010 5.1 | A | 原样 | 强制性条款 |
19 | 异味 | GB/T 19817-2005 3.3 GB 18401-2010 5.1 | A | 原样 | 强制性条款 |
20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 GB/T 19817-2005 3.3 GB 18401-2010 5.1 | A | 原样 | 强制性条款,未经染色加工的产品不适用 |
21 | 燃烧性能 | GB/T 19817-2005 3.3 | A | 原样 | 仅适用公共场所用装饰用织物 |
注:1、表中所抽织物为印染委托加工织物时,仅考核水洗尺寸变化率、GB18401涉及安全指标和所有色牢度项目。
2、“pH值”项目的检验,采用KCl溶液作萃取液。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9817-2005 纺织品 装饰用织物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现行有效的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3.3 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1)监督抽查产品涉及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①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②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③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2)监督抽查产品仅有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二种形式:
①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应是“抽查要求”
②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4 单项质量判定
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反之,判定该项目 “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单项质量判定注意事项:
(a)当产品标注的产品标准编号明显不适用抽查产品或抽查产品未标注产品标准编号时,仅考核纤维含量和GB 31701-2015或GB 18401-2010涉及的规定项目。
(b)产品明示的产品质量等级与执行标准规定的等级不一致或等级缺项时,按执行标准的最低等级判定。
3.5 质量判定原则
当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抽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监督抽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