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6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浙江资溪面包有限公司生产的豆沙青团(盒装)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经抽样检验,豆沙青团(盒装)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3月16日抽检时,豆沙青团(盒装)共生产10盒,单价13.9元/盒,货值金额总计139元。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不合格豆沙青团(盒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二)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检测报告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验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5日向浙江资溪面包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3〕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