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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6027458487784/2023-88446

  •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 发文日期:

    2023-06-01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件编号:

    越发改价〔2023〕8号

越发改价〔2023〕8号 绍兴市越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3-06-09 16: 56 浏览次数:

绍兴市越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府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停车场

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

 

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你单位《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停车场收费管理的请示》悉。根据《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绍市发改价〔2012〕46号)等文件规定,现对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为:小车(指2吨及以下货车,或20座及以下客车,下同)每车次每4小时(含)5元、摩托车每车次每4小时(含)2元、大车(指2吨以上货车,或20座以上客车)按小车标准加倍计收。

二、计时规定。机动车临时停放,30分钟(含)以内驶离的免费;实际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的,按完整时间段计费(即开始30分钟也计时收费)。计费时间尾数取舍:实际停车尾数时间15分钟(含)以内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三、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免收停车费。

四、你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驶离停车场所收取停车费时,你单位应当明确告知车主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计费时间,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

五、你单位应在正式收费前,至少提前7天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及开始收费时间等相关内容。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1日        

抄送:区市场监管局。

绍兴市越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印发


信息来源: 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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