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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113306020025825184/2020-85625 生成日期 2020-10-27
发布机构 东浦街道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东办〔2020〕56号 统一编号 DYCD99J-2020-001
东浦街道办事处
关于规范完善东浦街道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 东办〔2020〕56号 有效性: 有效 打印

政策解读

各办(所、中心)、行政村(居、社区):

按照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绍兴市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越政办发〔2020〕22号)文件要求,结合东浦街道实际,现就规范完善东浦街道招投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招投标管理体制

凡是在东浦街道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及集体资金投(融)资或控股的项目,且项目金额在规定额度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政府采购项目;国有、集体资产产权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等项目均应按照“应进则进、统一管理、公开公平、依法监督”的要求,进行集中招投标。具体包括:

(一)进入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

1、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含)以上的招标代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3、年金额(评估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房产租赁权、经营权;30万元(含)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它依法有权处置的资产(包括各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转让);年金额(评估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企业的各类资产(包括租赁权、经营权)处置项目等产权类项目;

4、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按《中共越城区委办公室 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越委办〔2017〕194号)、《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越政办发〔2020〕2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进入街道招投标中心项目

1、工程招标类项目。

(1)工程类。凡国有、集体投资或国有、集体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项目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交通、水利水电、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村级工程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以上;

(2)货物类。凡国有、集体投资或国有、集体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单项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

(3)服务类。凡国有、集体投资或国有、集体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

2、采购类项目。

(1)街道下辖各办(所、中心)、村(居、社区)、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

(2)街道下属各类国有企业,实施与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2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项目。

(3)如跨年度采购项目,以上预算金额按多年度合计计算。如预算不明确的,按采购单位预估的预算计算。

3、产权类项目。

(1)年金额(评估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房产、水域、滩涂等租赁权、经营权;

(2)30万元(不含)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它依法有权处置的资产(包括各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转让);

(3)年金额(评估金额)在2万(含)元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国有企业的各类资产(包括租赁权、经营权)处置项目;

(4)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按《中共越城区委办公室 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越委办〔2017〕194号)、《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越政办发〔2020〕2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单项或底价在5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农村集体产权类和资源类项目。

4、其他应进入街道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投标的项目。

(三)各村自行招投标项目

1、工程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交通、水利水电、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2、产权、资源类项目:各村收益或支出所形成的有形、无形资产交易项目,单项或底价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

3、其他应公开招投标的项目。

二、完善招投标规范运作

(一)村(居、社区)级招投标流程

各村(居、社区)应建立以主职干部为组长,其他两委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人员等为成员的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本村的招投标工作。

1、工程类项目

(1)招标决议。

①提出方案。召开村两委会或招投标工作小组会议,提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资金来源、设计方案等,认真研究后,形成初步意见(要有详实的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在记录上签字)。

②评估、设计、预算、预审。各村选择在街道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方案进行评估、设计和预算,对10万元以上项目的工程预算书须进行预算审核。

③拟定方案。各村根据项目评估结果、设计和预算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到会方可召开,会议所做决定要到会过半数代表签字同意,同时形成会议纪要(决议)、编制会签单,报街道招投标中心。

④审核:街道招投标中心对招标人招标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街道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审查一般应在5-7个工作日内完成。

(2)组织实施公开招投标。

①公告:街道招投标中心统一在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各村同时须在公开栏醒目处张贴,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②投标、开标、评标:招投标会议由街道招投标中心组织召开,村招投标工作小组全体成员、驻村指导员参加会议。会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招标办法进行,街道人大、纪工委根据项目情况参与监督。

③公示: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人对投标人资格或投标人行为及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向街道纪工委、招投标中心投诉。

2、产权、资源类项目。

(1)集体资产出让。须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提交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招投标中心审核后实施,驻村领导、片长、驻村指导员参与监督。招标公告须在招标会议前7日在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村务公开栏和其他醒目的位置发布,并视情在有关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2)集体资产出租。招标方案按《中共越城区委办公室 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越委办〔2017〕194号)、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越政办发〔2020〕21号)的规定执行。由街道农村产权交易领导小组审核,街道三资中心及招投标中心备案后实施公开招投标,驻村领导片长、驻村指导员进行监督,事后在党员、村民代表会议上予以通报。

(3)严格土地出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出租。土地出租招标方案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4)规范出租合同格式,及时收缴租费。产权、资源类项目出租合同统一参考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范本格式,合同中须明确到期收回或提前收回的处置方式。中标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及时签订合同,同时报送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一份备存。租费收缴必须严格按合同执行,不得拖延,并及时做好招投标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二)市场准入

各村(居、社区)不得通过设置以下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街道各办(所、中心)招投标流程

1、提出方案。街道各办(所、中心)提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资金来源、设计方案等,认真研究后,形成初步意见,并提交街道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2、评估、设计、预算、预审。各办(所、中心)选择在街道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方案进行评估、设计和预算,对10万元以上项目的工程预算书须进行预算审核,编制会签单,报街道招投标中心;

3、审核。街道招投标中心对招标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街道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审查一般应在5-7个工作日内完成。

4、组织实施公开招投标。街道招投标中心统一在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投标会议由街道招投标中心组织召开,街道人大、纪工委根据项目情况参与监督;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人对投标人资格或投标人行为及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向街道纪工委、招投标中心投诉。

(四)对特定设计类项目、紧急避险工程项目、上级或项目主体单位紧急任务或督办项目及与已有项目具有延续性的项目,且预算不超过50万元(含)的,和在预估时间内无法按公开流程完成项目的,经街道班子成员会议确定同意后,可以邀请标形式进行招投标。

(五)上级有会议纪要、备忘录或其他形式已作明确的事项沿用上级部门指定方案。

(六)保证金缴纳额度。工程类项目的交易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的2%,产权类项目的交易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评估价的20%,交易保证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缴纳。工程类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保证金缴纳额度根据最新政策及时更新调整。

三、严格招投标工作纪律

(一)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采取任何方式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批准或决定不招标;

(三)不得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违规批准或决定为邀请招标,对通过肢解或变相肢解项目以规避招标和未按有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行为,由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单位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不得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中代理、咨询机构的选择,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或中标结果;

(五)不得授意、指使或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项目,或指定使用所需材料、构配建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

(六)不得干扰、限制、阻碍招标投标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违纪违法案件。

四、加强招投标工作监管

(一)审计监督。工程类项目单项合同价在3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进行结算审计,各办(所、中心)、村(居、社区)可在街道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选择审计单位。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严格按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对未经结算审计的工程类项目不得支付工程余款。

(二)通报制度。街道纪工委对工程建设项目不定期的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招投标程序的项目,将采取不同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责令作出书面说明。

(三)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项目,将依法依纪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此实施意见自2020年10月27日起实行。


东浦街道办事处     

2020年10月27日    



信息来源: 东浦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