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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11330602K150120181/2022-91738 生成日期 2022-02-24
发布机构 府山街道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府办〔2022〕5号 统一编号 DYCD99B-2022-0001
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府山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 府办〔2022〕5号 有效性: 有效 打印

政策解读

机关各办,各社区,街道下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公开、公平和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将本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

                                                                                                                                             2022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府山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省市区、街道本级政府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具体包括:

1.市政基础设施、市政配套建设、绿化和环卫设施等工程。

2.街道及所属各机构公共房屋、办公楼等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修缮、装饰工程。

3.河道疏浚和土地整治、环境治理等工程。

4.街道认为需纳入的其它建设工程项目。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街道成立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人大工委副主任、城建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办公室主任及纪工委工作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街道建设工程审批、安全质量、工程验收等日常管理和其它事务性工作。

三、建设工程过程管理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遵循集体决策、手续完备的原则。

(一)项目立项和审批

1.由各职能办按照职责分工作为建设实施主体,向街道提出书面请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工程量等详细说明)、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符合街道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应经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及根据街道招投标管理制度实施公开招标。

(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招投标

凡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选择街道当年度设计中标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并按公开招投标的形式进行招标(越城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1.建设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按规定应当进入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

2.建设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按规定应当由街道库内企业实施: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不含)以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

3.由于特殊、特急工程须经街道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区政府明确可直接委托实施的除外)。

(三)工程建设主体、工程变更、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主体

街道本级由街道对应职能办作为实施主体部门并负责管理;社区级由社区作为实施主体部门并负责管理。

2.工程变更

(1) 设计变更。工程实施前变更是指在工程施工进场前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单位、施工单位在对施工图纸审核或者对施工现场进行交接时,发现实际存在问题影响工程建设的,由以上5家单位共同出具《图审会议纪要》或者《现场交接纪要》,交由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2)工程实施中变更。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工程现场实际情况阻碍建设进度的,不得不对其进行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并由现场监理签字认定后,由项目实施部门交由街道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并在街道班子会议中予以明确。

(3)工程变更联系单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必须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确需增加工程量的,由施工单位出具书面报告,项目监理单位审核签字以后,由项目实施部门报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核。

(4)现场管理。施工现场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实施工程管理。包括:工程协调(包括场地清理、青苗补偿、施工水电、居民矛盾等)、签署施工文件、召集工程例会,做好设计交底、工地管理、质量检查、工程签证、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等工作。

(5)工期变更。遇不可抗力因素、增加工作内容和工程量等非施工方原因需要延长工期的,经监理和职能部门审核后,按延长后的工期办理竣工验收。

(6)签证费用。签证变更费用必须严格编制,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变更费用超过合同总价10%的必须经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3.项目竣工

项目竣工一星期内,施工单位应向项目实施主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开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等)要求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实施主体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确定工程全部完成、资料齐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4.由于特殊、特急工程须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区政府明确可直接委托实施的除外)。

(四)工程资金管理

1.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须编制工程决算资料(包括决算书、竣工图、开竣工报告、验收资料等)与街道确定的第三方预算审核单位出具的招标控制价,由决算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审计。但招标文件、合同明确规定,属于一次性包干(不作调整)工程的,不做决算审计。

2.工程付款方式和期限等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合同履行。

3.工程结算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审计单位审计报告核定的实际工程款、合同约定及街道财政报批程序进行报批。

(五)工程档案管理

必须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项目实施主体会同招投标办、招标代理机构做好档案的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立项批文、党政人大班子会议纪要(如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单位)、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证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建造师证书等的复印件)、竣工图、监理报告、验收意见(有整改的含整改意见)、工程项目审计报告等一切有必要保存的资料。防止档案资料缺失。

四、社区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街道职能办(所)及联社干部须参照本办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五、越城区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越城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

六、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府山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