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材料)清单
序号 | 证明材料 适用事项 | 证明材料 名称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1 | 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 | 房产证明 | 根据《绍兴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细则》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但根据该规定第10条,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不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仍需要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提供“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 建设局等房产管理部门 |
2 | 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 | 股东、发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 |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变更股东需提交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公安、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等 |
3 | 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许可证件 |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各前置许可部门 |
4 | 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 | 验资证明 | 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市场主体设立或变更需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验资机构 |
5 | 国有独资公司变更、备案、注销登记 | 批准文件 |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6 | 市场主体破产注销、撤销 | 裁定文书 |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 1、7、9 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 | 人民法院 |
注:行政事项是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事项。
取消证明事项(材料)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依据名称 | 实施基本情况 |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 是否涉企 | |
开具单位 | 索要单位 | ||||||
1 | 清税证明 |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6条 | 税务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共享 | 是 |
注: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是指直接取消、告知承诺、数据共享、部门核验等减证便民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