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组织机构>区政府部门(单位)>区卫生健康局>通知公告
索引号: 113306020025811362/2023-91885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3-08-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越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 08- 08 16: 30 浏览次数:

现将越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二、执法权限

根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采供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医疗卫生行业公共卫生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负责牵头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十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十四)《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十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十六)《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十七)《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十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十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二十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二十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二十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二十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二十五)《艾滋病防治条例》

(二十六)《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二十七)《护士条例》

(二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三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三十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三十三)《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三十四)《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三十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十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十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三十八)《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三十九)《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四十)《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四十一)《处方管理办法》

(四十二)《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四十三)《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四十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四十五)《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四十六)《消毒管理办法》

(四十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四十八)《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四十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五十)《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五十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五十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五十三)《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五十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五十五)《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五十六)《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五十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五十八)《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五十九)《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六十)《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六十一)《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六十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六十三)《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六十四)《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六十五)《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六十六)《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六十七)《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六十八)《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

(六十九)《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四、程序

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主要包括:1.当场调查取证;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当场送达;4.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结案。

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与立案;2.调查取证;3.案件合议;4.告知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文书送达;6.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行政执法决定书(含处罚决定书、许可决定书等)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或绍兴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联系方式: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0575-88366591。

信息来源: 区卫生健康局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