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越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二、执法权限
根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采供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医疗卫生行业公共卫生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负责牵头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
四、程序
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主要包括:1.当场调查取证;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当场送达;4.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结案。
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与立案;2.调查取证;3.案件合议;4.告知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文书送达;6.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行政执法决定书(含处罚决定书、许可决定书等)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或绍兴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联系方式: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0575-88366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