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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2002581750k/2023-91960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8-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越政府〔2022〕16号)

发布日期: 2023- 08- 09 15: 52 浏览次数:

 

越政复〔2022〕16号

 

申请人:董某红

被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所作的关于董某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9月11日,申请人通过政府官网依申请公开“2009年塘湾村拆迁。所需信息为:塘湾村拆迁工作中收集权证、登记安置人口的具体人员名单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因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越政复〔2021〕72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所作的关于董某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答复。2022年1月2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2022年1月19日所作的关于董某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答复称:经检索未发现你所申请“2009年塘湾村拆迁工作中收集权证、登记安置人口的具体人员名单信息”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不服,收集到以下主要证据材料:1、《塘湾村拆迁工作计划》;2、《塘湾村拆迁确户、安置面积情况表》(单位:人、㎡)。根据上述材料,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检索”缺乏依据。检索是一种汉语词汇,指从用户特定的信息需求出发,对特定的信息集合采用一定的方法、技术手段,根据一定的线索与规则从中找出相关信息。从申请人掌握的材料来看,2009年塘湾村拆迁,工作中既存有收集权证、登记安置人口的事实,也应当存有登记安置人口的具体人员名单信息,否则户内的安置人口与可安置面积无法找到匹配的依据,而上述信息依法属于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例如,同在《塘湾村拆迁确户、安置面积情况表》中,载有序号442号“户主张林、安置人口4+1、可安置面积80+200=280”,序号444号“户主董荣、安置人口7+1、可安置面积320”,两户已签订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且安置人口和安置面积明确,则理应有具体安置人员名单信息。结合申请人自身情况,申请人出生户籍在塘湾村,婚后户籍未迁移,儿子杨出生于05年12月1日,户籍亦在塘湾村,系塘湾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有股权分配,杨疑或被错误登记在其他户的安置人口内或被遗漏登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尽到检索义务。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所作的关于董某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5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董某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申请公开“迪荡街道塘湾村拆迁事务工作组成员信息,包括职务、姓名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其申请于2021年6月8日向其提供了2009年4月8日印发《关于成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迪党发〔2009〕20号),公开了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拆迁工作组人员名单。

2021年8月8日,被申请人又收到董某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份,申请公开“塘湾村拆迁工作计划工作内容中第5项,收集权证,登记安置人口的牵头人和责任人(包括姓名、职务)信息”。经审查,未检索到有记载“牵头人”、“责任人”信息的《拆迁工作计划表》,也未检索到塘湾村拆迁工作中“收集权证,登记安置人口的牵头人和责任人(包括姓名、职务)信息”。被申请人遂于2021年8月31日向董某红作出答复。董某红对该答复不服,于2021年9月14日向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作的《关于董某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浙0602行初2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董某红就该案提起上诉,原告在该案二审期间撤回上诉。

董某红提起上诉的同时,其又于2021年9月1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09年塘湾村拆迁工作中收集权证、登记安置人口的具体人员名单信息”。被申请人鉴于董某红前述两次申请的内容基本一致,遂于2021年10月14日通知其说明本次申请该信息的理由;同时考虑到答复时间需要,依法通知其延长答复期限10个工作日。2021年10月17日,董某红根据被申请人通知提交《说明书》一份。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理由不合理。遂于2021年10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的规定作出答复,对其本次申请不予处理。

董某红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越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越城区人民政府经审理作出越政复〔202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的两次申请虽然相似,但存在不同,前者对象是工作阶段的宣传发动阶段收集权证和登记安置人口的牵头人和责任人,后者对象是拆迁工作中收集权证和登记安置人口的具体人员。进而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所作的关于董某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被申请人收到该复议决定书后,根据董某红的申请及复议决定书认定的内容,对“拆迁工作中收集权证和登记安置人口的具体人员”信息进行电子档检索、档案室纸质档案查找,未发现有董某红所申请的“2009年塘湾村拆迁工作中收集权证、登记安置人口的具体人员名单信息”,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关于董某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

针对董某红的多次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均已依法作出答复。对案涉申请事项亦已重新组织审查、检索、查阅档案,并依法作出答复。根据董某红本次行政复议申请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其实际申请的内容应是塘湾村拆迁时安置人口的具体人员名单信息,而非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所述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所认定的“拆迁工作中收集权证和登记安置人口的具体人员”。

综上,被申请人已根据董某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程序合法,答复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依法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1日,申请人董某红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依申请公开平台向被申请人成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名称为“收集权证、登记安置人口的具体人员名单信息”,信息内容为“2009年荡(此处应为笔误,系塘)湾村拆迁,所需信息为塘湾村拆迁工作中收集权证、登记安置人口的具体人员名单信息”。

2021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要求董某红说明申请公开上述信息的理由。同日,被申请人以有疑问事项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为由,延长答复期限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及延期答复告知书于2021年10月16日送达董某红

2022年10月18日,董某红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说明书一份,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信息公开申请未告知不予处理,而系告知延长答复期限10个工作日,即是认可其申请理由的合理性以及公开申请内容的应然性。

2021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董某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告知其说明书陈述理由不合理,决定对其申请不予处理,并于2021年10月27日向申请人送达该答复。董某红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越政复〔2021〕72号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所作的关于董某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责令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

2022年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关于董某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称“经检索未发现你所申请‘2009年塘湾村拆迁工作中收集权证、登记安置人口的具体人员名单信息’的政府信息。”并于2022年1月2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仍不服,向本机关提请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所作的关于董某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另查明,被申请人曾于2021年5月19日收到董某红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董某红申请通过书面方式公开“迪荡街道塘湾村拆迁事务工作组成员信息,包括职务、姓名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作出书面答复并附《关于成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迪党发﹝2009﹞xx号)。

2021年8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董某红通过政务公开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申请通过书面方式公开“塘湾村拆迁工作计划工作内容中第5项,收集权证;登记安置人口的牵头人和责任人(包括姓名、职务)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书面答复,告知“经查询,本单位档案资料库中未有你所述塘湾村拆迁工作计划表。”董某红不服,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602行初230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董某红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浙江政务服务网截图,行政复议决定书,关于董某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邮政速递物流信息,塘湾村拆迁工作计划,塘湾村拆迁确户、安置面积情况表,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董某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关于成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董某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浙江政务服务网截图、关于董某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邮政速递物流详情、国内特快专递面单、关于要求说明情况的通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说明书、行政判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办事处是否已依董某红的申请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本案中,董某红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表述为“2009年荡(系笔误,应为塘)湾村拆迁。所需信息为:荡湾村拆迁工作中收集权证;登记安置人口的具体人员名单信息。”该表述存有歧义,系指向收集权证、登记安置人口的拆迁工作人员名单,还系指向确权确户后认定的安置人口名单,被申请人未给予释明并要求申请人补正。现被申请人结合董某红复议诉求,认定其所需信息实际指向“2009年塘湾村拆迁工作中收集权证,登记安置人口的具体人员名单信息”,与本机关向申请人调查核实的结论一致,故对被申请人未予释明的行为,本机关予以指正。

其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五条相关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塘湾村拆迁工作计划等信息出处线索,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成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理应掌握塘湾村拆迁工作确权安置结果涉及的相关安置人口信息。被申请人辩称已“进行电子档检索、档案室纸质档案查找”,但未就具体检索途径、方式、范围等进行举证,本机关难以认定其已尽到充分、合理、全面的检索义务。同时,案涉信息公开答复,仅告知检索无果,未载明拒绝的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款,应视为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及第2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月19日所作的关于董某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

二、责令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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