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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2002581750k/2023-91965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8-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越政复〔2020〕2号)

发布日期: 2023- 08- 09 16: 23 浏览次数:

 

越政复〔20202

 

申请人彩。

被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620日作出的整改通知书,于20201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620日作出的整改通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自1980年始,购入船只合法经营陶瓷。201962016时许,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未经告知,组织行政执法、镇监察、消防等部门,强行拖走申请人的流动经营船只及船内陶瓷百货。待申请人赶至现场,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具了整改通知书,写下联系地址后离开。被申请人的行为程序违法,性质恶劣:一、整改通知书内容不规范,对存在问题、整改依据以及要求达到的整改效果,均未阐述;二、整改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被申请人应视整改情况,再决定是否启动行政处罚。但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未表明身份、未进行现场检查、未询问申请人、未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擅自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拖走申请人的经营船只及陶瓷百货,事后再将整改通知书交付申请人,明显违反《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620日作出的整改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为配合省级“美丽河湖”创建工作,被申请人(包括原府山街道办事处)和快阁村按照越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长期占用河道湖泊的船只进行清理工作的要求,对辖区内长期停泊的船只进行摸排和清理。期间,被申请人多次接到来访举报,反应快阁村村民徐彩所有的一钢板船和一水泥船长期停泊在鉴湖江快阁市场南面的河面上。另据了解,自2005年起,申请人个体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已与上述船只无关,上述船只长期停泊在市级河道上已严重影响河道环境和通航安全。鉴于此,被申请人及快阁村多次与申请人沟通,并提供“移位”方案和补偿方案。但申请人提出的补偿要求远远超出合理的补偿范围。

2019620日,被申请人按照越城管办〔2019x号文件“开展僵尸车、僵尸船清理”,将长期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小区场地、河道湖泊等公共空间资源的各类车辆、船只进行清理。被申请人依职权联合综合执法、村镇监察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船只进行“移位”,并现场拍照取证。被申请人将船只移至定点区域存放,同时要求船只所有人限期接受处理,并派专人巡查保存。申请人不同意由被申请人帮其解决物品临时安置地及船只按限定区域停放的处理方案,仍对赔偿提出过高要求,并要求被申请人为其解决营业房。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个体经营活动自2005年起已与案涉船只无关联,根据相关文件及“五水共治”工作要求,案涉船只属于占用公共空间资源的僵尸船,被申请人具备对该船只进行移位处理的法定职权,且移位处理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权益义务未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此外,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已超过六十天的法定期限。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徐彩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零售小百货,经营场所为府山街道快阁村。2019411日,绍兴市越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2019年“城市管理提升年”工作方案》,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各相关部门开展僵尸车、僵尸船清理。2019620日,被申请人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三天内到北海街道办事处治水办接受处理,逾期其所拥有的船只将视为无主船进行集中处置。2020110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所发的整改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整改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辩状、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副本、越城管办〔20198号文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620日所作的整改通知书,依法应当在2019819日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申请人于2020110日才申请行政复议,远远超过六十日的法定期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徐某彩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二年三月三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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