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重新明确村级留用地安置处置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村留地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绍政发〔2005〕17号)文件精神,在市区(含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范围内,当已征用耕地面积达到总耕地面积的60%以上和实施城中村改造的行政村,可以实施留地安置工作。
后因市区土地指标受限等因素,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1年1月6日发布《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村级留用地货币安置处置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1〕3号),规定在市区范围内尚未享受留地安置政策的各行政村,可以享受村级留用地货币化安置;并于2014年发布《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村级留用地货币化安置标准等事项的批复》(绍政办函〔2014〕12号),规定了各档货币化安置标准。
市里按政策核定村级留用地面积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村级经济,维护村民切身利益,改善村民生产生活。目前区里正在研究越城区村级留用地货币化安置实施政策,待政策出台后,对符合标准的行政村将逐步落实货币化安置。
联系人:王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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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