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细化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明电〔2017〕48号)的部署要求,越城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越政办发〔2017〕82号),明确属地镇(街道)为农房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农房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计划,做好受理、甄别、联审、处理、确权等各项具体工作,本着“尊重历史、房地一体、分类处理、集中登记”的原则,通过“完善手续、确认合法、标注违法”的方法,在全区开展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于符合发证的农户开展宅基地和房屋一体化调查,以村为单位引导农民申请,提交收集相关资料,经审查并公示无异议的,报镇(街道)审核确权,再进行登记发证。由于超建违建、一户多宅等历史问题较多,同时部分农户登记意愿不强等原因,导致实际确权登记发证率不高。
2022年绍兴市列入全国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市,我局以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为契机,结合各镇(街道)农村宅基地信息调查行政村户数情况,通过区宅改办将农房确权登记颁证任务数分配到各镇(街道),并由区政府列入镇(街道)年度考核任务,由宅改办建立日常通报制,督促推进农房确权登记工作。与此同时,我局作为登记部门,在各镇(街道)落实场地、人员及设备等,设置不动产登记办事点,并做好日常登记人员培训和登记操作指导,为全面开展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建立基本条件。
各镇(街道)开展农房确权登记工作中,因普遍存在少批多建、违章搭建、一户多宅、建新未拆旧、继承等问题,同时历史遗留问题层出不穷,各户情况又不相雷同,导致农房确权登记中最重要环节“权属确认”难以落地,从而造成农房登记发证工作进展缓慢。如您所述,机制体制改革后,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划归农业农村部门,以往农房确权登记发证乃至新房审批等程序较为明确地属国土部门及条线负责,现宅基地管理工作转属农业农村部门,但登记职能仍属国土部门(现自然资源部门),导致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的责任主体不清。
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拟与区农水局协商,进一步疏理研究可行性推进方案,考虑采取合法部分确权与超占超建分离的方式,报请区政府研究部署推进,并建立以政府为主体责任,镇(街道)为实施主体,相关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农房确权登记工作。
1. 强化领导,合力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属地镇(街道)等,我局将依托区委区政府高位推动、统筹协调。特别是新一轮机构改革以后,宅基地管理职责划转至农业农村部门,我局将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沟通衔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2. 细化政策,精准落实。按照“尊重历史、保障权益,依法依规、稳妥审慎”的原则,全面梳理现行政策依据,提出新的化解思路、处置措施和颁证路径。对有宅基地建房用地批文的农户,优先通过“登记合法、标记超建、暂缓缴费”的处置方式,先行开展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 突出主体,共谋突破。通过强化考核机制,进一步落实镇(街道)政府承担农房确权的实施主体责任,同时选取基础条件好,力量配比强的镇(街道),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先行开展试点工作,能满足登记发证条件的,做到应发尽发,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
4.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引导农户树立正确的产权观念,提高对农房确权登记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争取理解和支持,充分调动农户申请登记的积极性。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区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许虹
联系电话:0575-85171337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