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4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越城区1家食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4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绍兴越城自在安和越州护理院食堂2024年7月23日采购的榨菜丝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后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410939342),检验结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绍兴越城自在安和越州护理院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采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榨菜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圆整)。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4〕7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