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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11330602002581769G/2024-96954 生成日期 2024-11-12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统一编号 DYCD12-2024-0002

(政策解读)《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11- 12 10: 31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绍政办综〔2015〕2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转为政府性基金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征收管理不规范、应减未减或擅自减免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联合区住建局、区税务局起草了《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依据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在转发省厅文件的同时,结合越城区实际,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明确:

1.明确征收标准。在省定指导标准范围内,经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同意,根据我区历史沿革和征收实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每平方建筑面积为:住宅60元;非住宅110元。

2.明确征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3.明确减免程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符合规定免缴的建设单位持下列证明复印件,填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办理减免手续。

4.明确实施期限。自2024年6月12日起(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严格按浙财综〔2024〕9号文件实施。

5.明确适用范围及对象。本《通知》在我区范围内适用。征收对象为越城区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6.其他。国家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越城区税务局

联系方式: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0575-85726358

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局 0575-85121009

绍兴市越城区税务局 0575-81193033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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