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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 11- 13 15: 35 来源: 区公管办 浏览次数:

投诉人: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国方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会稽路571号F楼304室

委托代理人:边宽

联系方式:18767116338

 

被投诉人:绍兴市越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春

地址:绍兴市剡溪路488号越毅大厦

委托代理人:楼灵峰

联系方式:0575-85116356

 

投诉人于2024年10月18日向绍兴市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本机关”)提出对“绍兴市越城区科创综合服务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工程(二期)——科创数字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3日决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予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间职权委托协议,绍兴市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对越城区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集中监督管理。现本机关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

本公司系“绍兴市越城区科创综合服务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工程(二期)——科创数字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项目”投标单位。招标人绍兴市越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发布“定标入围单位变更公告”,以“根据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出具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显示,2024年9月9日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动态核查资质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为由,取消我司定标入围资格。

(二)投诉依据

我司已提交充足证明材料,其中包括2024年9月9日我司资质动态核查证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并合格)、浙江省建设厅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明文件。招标人的废标理由中既未提及,也从未向我司出示任何实质性反驳证据,我司完全有理由怀疑其客观真实性。

(三)投诉请求与主张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司特向贵办投诉,要求恢复定标入围资格。

二、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2024年9月23日上午9:30分,绍兴市越城区科创综合服务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工程(二期)—科创数字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项目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联合体: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成为定标入围单位名单之一。

2024年9月24日17:24时,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务网上发布“绍兴市越城区科创综合服务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工程(二期)——科创数字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项目定标入围单位公示”,并于2024年9月26日收到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质疑函、2024年9月27日收到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于2024年9月27日给予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次答复。9月30日分别向市建设局、区建设局进一步核实,并于晚上6:30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取得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9月9日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资料。

10月12日下午,我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对“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提出的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关于动态核查资质等级真实性”进行复核。

复核过程中,评标委员会2024年10月12日19:31向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发送“问题澄清通知”,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2日19:56提交“问题澄清回复”(附件1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回复),经评标委员会认真审查、复核,讨论后得出复核结论。

评标委员会复核认为:

1、结论: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动态核查无效。

2、理由:根据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出具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显示,2024年9月9日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动态核查资质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低于“招标公告第3条第一款”资质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的要求。属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0.5条“否决投标的情形”①要求。

2024年10月16日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发布了“绍兴市越城区科创综合服务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工程(二期)——科创数字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项目定标入围单位变更公告 ”,取消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联合体: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定标入围单位资格。

鉴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复核时系按其专业意见对相关事实、依据作出的认定,其成员系业内专业人士,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故我公司意见是尊重评标委员会意见,按复评的结果公平公正开展招标工作,请贵办核查。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为查明事实,本机关对招标文件、投诉单位的投标资料、资质动态核查情况以及被投诉人的陈述申辩等进行了调查,认定:

1.本项目招标公告3.1条要求投标单位须具备有效期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2.2024年9月23日投诉人在开标当天递交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截图显示,2024年9月9日投标人资质动态核查结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并合格。

3.2024年9月30日被投诉人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查询,2024年9月9日投诉人资质动态核查结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并合格

4.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98号),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通过省建设厅所开通的“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账号进行多次查询后,显示2024年9月9日投诉人资质动态核查结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并合格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虽提供了资质证明材料,但经本机关核查,投诉人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7日


信息来源: 区公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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