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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 11- 13 15: 43 来源: 区公管办 浏览次数:

投诉人: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善年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同济路199号海达大厦17楼

委托代理人:张豪

联系方式:15088851391

 

被投诉人一:绍兴市越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春

地址:绍兴市剡溪路488号越毅大厦

委托代理人:楼灵峰

联系方式:0575-85116356

 

被投诉人二:绍兴市越城区科创综合服务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工程(二期)--科创数字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项目评标委员会

 

投诉人于2024年10月18日向绍兴市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本机关”)提出对“绍兴市越城区科创综合服务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工程(二期)——科创数字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3日决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予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间职权委托协议,绍兴市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对越城区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集中监督管理。现本机关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

2024年10月16日,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了本项目定标入围单位变更公告,公告显示取消我司入围定标环节的资格,理由是我司提交的江北区JB05-04-01、JB05-04-04、JB05-04-09、JB05-02-15、JB05-02-12(湾头星湖周边)地块项目二期业绩资料竣工验收报告中的“项目工程明细表”显示工程用途为“公共建筑”,提供和查询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工程用途为“商住楼”,因两者工程用途不一致且以官方平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发布为准为由,作出废标处理。

(二)投诉依据

(1)我司于2024年9月23日9时30分前提交了“绍兴市越城区科创综合服务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工程(二期)——科创数字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项目”的投标文件且我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所有证明文件均真实、有效。该项目于2024年9月23日9时30分准时开标,开标当天下午,评标委员会质疑我方的“江北区JB05-04-01、JB05-04-04、JB05-04-09、JB05-02-15、JB05-02-12(湾头星湖周边)地块项目二期”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公建性质,我司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澄清答复,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已非常明确我单位提交类似业绩的工程用途为公共建筑。后经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一致认定我司提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的相关要求,并于2024年9月24日17时24分发布了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公告,我司为中标候选人之一。

(2)自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之后至2024年10月12日19时22分我司接到本项目代理单位书面询标通知期间,我司未收到任何关于本项目复评的通知,故无法准备、提交抗辩佐证资料。我司认为此次复评不符合招投标相关程序要求,在第三方提出质疑的同时,未要求我司提交抗辩佐证资料的前提下,项目复评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客观。

(3)复评当天(周六)晚上19时22分我司才接到本项目代理单位的书面询标通知,并被告知必须在半小时内书面盖章回复,我司并不知道本项目正在进行复评,且此时间为非正常工作时间,故我司无法在如此苛刻的时间内进行有效的举证和回复,变相剥夺我司的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权利,有可能造成评标委员会在未了解所有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评定。

(4)我司于收到通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24年10月14日(周一)早上第一时间及时递交了详细的佐证资料,建设单位以程序不合理为由拒收了我方的证明资料。且评标委员会复评环节并未提前通知我司相关人员到场(其他被质疑单位有相关人员到场),在此之前也未质询我司要求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明显我司受到了不公平、不公正待遇。

(5)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业绩需提供的资料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及业绩进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截图。”我司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真实、有效的相关业绩证明资料,且竣工验收报告中也明确“江北区JB05-04-01、JB05-04-04、JB05-04-09、JB05-02-15、JB05-02-12(湾头星湖周边)地块项目二期”工程用途为公共建筑。招标文件中仅仅要求提供相关业绩进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截图即可,并未规定项目规模、开竣工日期、项目性质等信息以监管服务平台的信息为准,而且监管服务平台的立项信息在前、竣工验收报告在后,理应以时间在后的竣工验收报告中登记的工程用途为准。

(6)因“江北区JB05-04-01、JB05-04-04、JB05-04-09、JB05-02-15、JB05-02-12(湾头星湖周边)地块”包含5宗子地块,统一出让时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零售商业、餐饮、旅馆、商务金融、娱乐、其他商服用地”,故项目整体立项工程用途为商业、住宅楼,所以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显示该项目工程用途为“商住楼”,实际该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实施江北区JB05-04-01、JB05-04-04、JB05-04-09三个地块)用途为居住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别为浙江伟辰建设有限公司和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实施江北区JB05-02-15、JB05-02-12两个地块)用途为公共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这特殊情况于2024年10月14日出具了相关的项目情况说明(详见附件)。我司认为监管服务平台上显示的“商住楼”为“商业、住宅楼”混合宗地的概念,并非评标委员会认知的“商住楼(公寓)”的概念。评标委员会在未了解项目真实情况前提下,仅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查询工程用途为“商住楼”为由否决我司的投标文件,严重违背了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

(7)我司现提交的由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确认的《项目情况证明》及相关附件属于投标文件的范围内且未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不正说明,理应被合理采纳。(相关证明文件附后)

(三)投诉请求与主张

我司对绍兴市越城区科创综合服务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工程(二期)——科创数字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项目本次复评程序是否受绍兴市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管,流程是否合理、合法,评定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是否公平、公正持强烈的怀疑态度。我司强烈要求责成本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纠正否决我司绍兴市越城区科创综合服务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工程(二期)——科创数字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项目投标文件的这一错误决定。并恳请有关各方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对我司投标文件进行复审、评议!

二、被投诉人一的答辩及请求

2024年9月23日上午9:30分,绍兴市越城区科创综合服务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工程(二期)—科创数字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项目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开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2024年9月23日15:52对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业绩发起询标(附件1问题澄清通知和问题澄清回复),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成为定标入围单位名单之一。

2024年9月24日17:24时,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务网上发布“绍兴市越城区科创综合服务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工程(二期)——科创数字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项目定标入围单位公示”,并于2024 年9月27日收到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异议函,于2024 年9月27日给予第一次答复。

10月12日下午,我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提出的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投标业绩(江北区JB05-04-01、JB05-04-04、JB05-04-09、JB05-02-15、JB05-02-12(湾头星湖周边)地块项目二期)的质疑,质疑其业绩:属于商务混合用地,明显存在部分住宅内容,招标文件明确公共建筑不包含商住楼、厂房、仓储物流等,且如删除住宅面积,该业绩的公建面积明显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14万平方米以上的PC装配式公建业绩要求。”进行复核。

复核过程中,评标委员会2024年10月12日19:22向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发送“问题澄清通知”,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2日19:49提交“问题澄清回复”、2024年10月12日20:01提交“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附件2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回复、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经评标委员会认真审查、复核,讨论后得出复核结论。

评标委员会复核认为:

1、结论: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业绩无效。

2、理由:经复核投标单位提供的业绩资料前后出现矛盾且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查询结果出现矛盾。投标单位提供的江北区JB05-04-01、JB05-04-04、JB05-02-15、JB05-02-12(弯头星湖周边)地块项目二期业绩资料,其中竣工验收报告中的“项目工程明细表”显示工程用途为“公共建筑”;提供的与查询的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均显示江北区JB05-04-01、JB05-04-04、JB05-02-15、JB05-02-12(弯头星湖周边)地块项目二期工程用途为“商住楼”,以官方平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发布结果为准。属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0.5条“否决投标的情形”①要求。

2024年10月16日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发布了“绍兴市越城区科创综合服务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工程(二期)——科创数字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项目定标入围单位变更公告 ”,取消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定标入围单位资格。

鉴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复核时系按其专业意见对相关事实、依据作出的认定,其成员系业内专业人士,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故我公司意见是尊重评标委员会意见,按复评的结果公平公正开展招标工作,请贵办核查。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为查明事实,本机关对招标文件、投诉单位的投标资料及投诉书、函调情况以及被投诉人一的陈述申辩等进行了调查,认定:

1本项目招标公告第3.3要求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及业绩进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截图。

22024年9月23日,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经询标后确认,投诉人江北区JB05-04-01、JB05-04-04、JB05-04-09、JB05-02-15、JB05-02-12(湾头星湖周边)地块项目二期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024年10月12日,因其他投标人对投诉人江北区JB05-04-01、JB05-04-04、JB05-04-09、JB05-02-15、JB05-02-12(湾头星湖周边)地块项目二期提出异议,被投诉人一召集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提供的业绩资料前后出现矛盾且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查询结果出现矛盾,并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发布结果为标准,认定投诉人业绩无效。

3、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资格业绩“江北区JB05-04-01、JB05-04-04、JB05-04-09、JB05-02-15、JB05-02-12(湾头星湖周边)地块项目二期的竣工验收资料中明确载明建筑工程用途为“公共建筑”。

4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显示,投诉人“江北区JB05-04-01、JB05-04-04、JB05-02-15、JB05-02-12(弯头星湖周边)地块项目二期”业绩项目的基本立项信息显示工程用途为“商住楼”。

5、投诉人在投诉书附件中分别提供了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江北区JB05-04-01、JB05-04-04、JB05-04-09、JB05-02-15、JB05-02-12(湾头星湖周边)地块项目二期”建筑用途为公共建筑。

6、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分别向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函调,其中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0月29日回函明确,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确系该局盖章出具且内容属实;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于2024年10月31日回函明确,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确系该局盖章出具且内容属实。

7、投诉人在项目情况证明中自述,因江北区JB05-04-01、JB05-04-04、JB05-02-15、JB05-02-12(弯头星湖周边)地块”统一出让时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楼,所以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显示该项目工程用途为“商住楼”,实际该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用途为居住建筑,二期工程用途为公共建筑。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及业绩进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截图作为业绩证明材料,并未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建筑物工程用途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为准。2024年10月12日,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被投诉人组织的异议事项复核中,把“以官方平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发布结果为准”增加为评定要求,进而认定投诉人业绩无效。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行为违反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的规定,且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已经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案涉业绩项目为“公共建筑”,故投诉人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投诉人一绍兴市越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241016日发布的绍兴市越城区科创综合服务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工程(二期)——科创数字产业园及周边环境提升项目定标入围单位变更公告中关于投诉人的结论,恢复投诉人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定标入围单位资格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7日



信息来源: 区公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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