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24年绍兴市越城区抽检监测计划有关要求,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5日对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1051号-1幢1-76号的绍兴市越城区春风得意木子餐饮店销售的小葱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5日,我局在对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1051号-1幢1-76号的绍兴市越城区春风得意木子餐饮店销售的小葱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检查结果为丙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进货价格是10元/千克,总共进货3千克,实付30元。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8月1日从绍兴市大龙市场的邵爱祥摊位购进小葱3千克,购入价10元/千克,实付30元。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241094307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小葱。
当事人采购丙环唑超限量的小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说明小葱的进货来源,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事先并不知道采购的小葱该指标不合格,并无主观故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 1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4〕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