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市越城区云超水产店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沼虾核查处置情况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XBJ24330602310432599 | 样品名称 | 沼虾 |
购进日期 | 2024-07-31 | 规格型号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绍兴市越城区云超水产店 |
检验结论 | 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检验机构 | 深检集团(浙江)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 检验报告日期 | 2024-9-2 | 检验报告送达 企业日期 | 2024-9-7 |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
原因排查 | 养殖环节原因 |
行政处罚 | 1、于2024年9月9日立案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沼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捌拾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