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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 11- 22 14: 42 来源: 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投诉人:杭州绝洛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30号1层43室

被投诉人:绍兴市越城区教育体育局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胜利东路600号综合服务大楼1020室

被投诉人:浙江天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胜利东路405号国茂大厦7楼

相关供应商:浙江摩格家居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木业大厦1111室


投诉人杭州绝洛商贸有限公司对越城区属中小学采购午休垫采购项目(编号:ZJTY2024-J-142,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3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绝洛商贸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采购人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完整公布采购意向,未公布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技术、商务等要求,尤其是该项目公示文件要求需要提供完全符合要求的样品,采购人隐瞒应当公示的采购信息,采购信息披露不对等,造成实际投标时制作样品、检测等时间紧张,直接导致竞争不充分,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履行职责失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涉嫌存在渎职行为并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会向纪检监督等部门进行反映和举报。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2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1.按项目实施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投诉事项2:该项目所采购产品为单一的带包装午休垫,属于纺织产品,采购文件提供了详实技术参数来和具体的产品尺寸图纸来看,其质量要求均为国标,完全属于简单可认知的通用货物,其采购的货物标准统一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应当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主要考虑因素。且该项目是第一次招标,也不属于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产品,更不是紧急需求(国家对紧急有明确定义),且该项目采购为货物,不是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预算也已明确为1500000元,74号令也对竞争性谈判作了细化规定,将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细化为因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进一步清晰了适用情形。该项目完全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方式的选择条件。该项目采购产品简单,实际为带包装袋的午休垫,且标书中未给出分包理由,该产品是市场常规流通产品,无正当理由分标段采购。采购人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强制供应商只允许中一个标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人通过选择错误的采购方式,导致竞争不充分,履行职责失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涉嫌存在渎职行为并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会向纪检监督等部门进行反映和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2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3.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21)无正当理由分标段采购;(23)分标段采购的项目,限制供应商兼投;(24)相同采购标的分标段采购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供应商可兼中(同一供应商在不同标段是否能兼中,均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说明理由;如不能兼中,则应当明确各标段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顺序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投诉事项3:该项目采购产品为数量8800套的学生午休垫,属于明显的带量采购,具有明显的批量议价优势和采购优势,且相关技术要求均为国标,是市场流通产品。经我公司向河北亚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该公司经查询还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足够的质量认知和质量控制能力)询价,完全满足该标书要求的,含普通发票和运费的,软体垫单价仅为70元一个,收纳袋单价仅为17元一个,总价仅为8800*(70+17)=765600元,而该项目预算竟然高达1500000元,留有巨大的权力变现空间。更搞笑的是该项目第二次成交,其同样预算150w,技术条件商务条件基本一致,成交价仅为862400元,还是该项目标项二的同一个中标人。采购人是否做了充分的市场调查?预算依据是什么?成本依据是什么?是否虚报预算?如有虚报预算,其目的是什么?该产品原材料、生产成本、流通成本构成简单,极易核算核准,我们将同步向审计部门举报反映。采购人错误制定预算,履行职责失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涉嫌存在渎职行为并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会向纪检监督等部门进行反映和举报。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1.无预算采购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1.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需求。2.不得无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四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第四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诉事项4:关于样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该项目所采购的产品中需要样品的午休垫为现实生活中常见产品,且采购人依据提供详细技术参数和尺寸图纸,且有明确的国家标准等文件予以质量要求和验收依据,属于流通的常规产品,并非属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不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大大增加投标人投标成本,其中还涉及样品制作时间、制作难度、流通时间问题、让一个简单的产品招标失去竞争充分性。采购人无合理、科学、必要、必须需求,索要样品,极大排斥了必要竞争、充分竞争。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未能形成有效竞争机制,不构成竞争平衡。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采购信息披露不对等,就同一采购项目不得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例如:4.要求供应商提供指定样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应当降低非必要投标门槛和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尤其是2023年年初召开的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浙江提出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加快打造营商环境优质省。杭州市提出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等,此行为与相关要求和宣传完全相悖。可以看看隔壁江西老表的政府采购领域的超前的优秀的营商环境。同时,对于样品的废标,相关法律见下,《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8违法设置其他限制性条件,4.在采购文件中合理设定投标(响应)无效条款和集中罗列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2)对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应设置为无效投标(响应)条件;该项目并未指定该产品的实质性条件,项目中其实质性条款为描述为:“2.7“实质性响应条款”:供应商必须响应的条款,未响应的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在本谈判文件中,实质性响应条款前标注“★”符号。”整个标书无任何★标识的实质性条款!即使样品制作与技术要求有偏差,也不得设置为该标的为无效投标!!!而采购人的设置条款则恰恰相反,将样品设置为“(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完全符合采购需求,不提供样品或提供的样品经评审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作无效投标处理”且竞争性谈判成交条件为“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不是完全响应所有要求。采购人的相关采购需求至始至终要保持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如对样品要求完全符合技术参数就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公职人员法无授权不可为,我公司未查阅到对采购人的相关授权或法律依据。采购人的需求究竟为何,该产品必须完全与相关技术要求符合?请采购人提供该条款设置法律依据,授权依据,量化阐述采购需求及样品为何必须完全一样,无相关检测报告,相关专家如何认定样品与技术要求完全一样?检测报告是否就是这批货的真实的检测报告?投标提供的检测报告与供货所用原材料、实际产品是否必然直接相关、一一对应?如不是直接一一对应关系,该检测报告与实际产品质量有个×的逻辑关系? !!!而事实正是采购人通过样品、检测报告、提交时间等条款设置,加大样品、检测报告制作难度和加紧时间紧迫性,大肆排除竞争对手,破坏营商环境,比如所统计的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人均为浙江(见下表),无任何一家外省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废标也仅以样品不符进行废标,苛刻野蛮至甚。事实上造成设置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禁止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我公司将同步向省级和本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同时我公司在做面料检测报告时发现明显有异常且不可能出具有效的检测报告,见质疑事项5和投诉事项5。该项目居然3家均能被审核通过,标项一,标项二更是公示出来,中小企业声明函一致性错误: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采购单位名称均填写为绍兴市越城区教育局体育局服务中心。投标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采监应深究其是否围标!更搞笑的是该项目第二次成交,其同样预算150w,技术条件商务条件基本一致,仅仅去掉样品、检测报告,成交价立刻降为862400元,还是该项目标项二的同一个中标人。采购人错误设定样品需求及检测报告需求,导致竞争不充分,履行职责失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客观上2次报价出入极大,远超30万,采购人涉嫌存在渎职行为,并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并实质上造成潜在30万以上经济损失,应对其进行追责,同时我公司会向纪检监督等部门进行反映和举报。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采购信息披露不对等,就同一采购项目不得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例如:4、要求供应商提供指定样品;8违法设置其他限制性条件,4.在采购文件中合理设定投标(响应)无效条款和集中罗列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2)对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应设置为无效投标(响应)条件;3未依法遵守评审纪律,1.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2.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4.申请人或评审专家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活动(包括公开宣传自己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身份、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身份私自联系供应商等);(4)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含不准确理解评审标准、仅负责部分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打分等);(5)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未及时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6)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未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15)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投诉事项5:该项目要求投标和样品中提供面料检测报告,但是在样品中的面料检测报告中有第12、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禁用,甲醛含量≤20mg/kg的检测要求,但该要求既未体现在面料技术参数中,也未体现在面料技术参数要求的检测报告要求里。仅在技术参数安全要求、有害物质限量提及“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禁用,甲醛含量≤20mg/kg” ,但描述为供货前提供具备CMA或CNAS标志的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明显自相矛盾,逻辑混乱,恶意制造口舌之争。该标书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逻辑问题,采购人大肆操弄文字,且直接影响投标文件有效性,影响公平、公正、公开。应对撰写和审核标书的人员严惩。另外,面料第11、附件尖端和边缘锐利性:不应存在,我公司在咨询第三方检测公司时,被明确告知,该检测内容该项目不属于面料检测范围,无相关检测标准依据。经查该检测项是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注:布艺毛绒类玩具、布艺工艺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箱包、背提包、伞、地毯,专业运动服等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其中附件attached components定义为纺织产品中起连接、装饰、标识或其他作用的部件。是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附件做可触及的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相关检测,而不是针对面料进行检测。采购人作为对外输出文字、知识、道德的教育系统人员,却胡乱引用国家标准,以非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在短时间内要求对特定、错误的检测项出具检测报告,且该检测项完全不属于面料检测范围,对国家标准随意修改文字,混淆定义和范围,制造混乱和歧义!且将不提供检测报告视为无效投标,该设置无法律依据。另外,面科检测项第10、耐光色牢度≥4级需要在一定光照等级的光照下进行累计暴晒20-24小时!且面料送到检测单位,还要经过与委托方沟通确认,内部沟通确认,样品初步处理,安排检测流程等,整个流程下来需要3个工作日。按照该项目要求检测,需要找到指定1、牛津布面料克重量≥200g/m2(100%全涤)的面料(市场上常规面料比这个克重要小,找到面料需要1-2时间和一定概率),还要将面料寄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邮寄面料需要1-2天时间,检测并出报告需要3天以上时间,标书中要求样品完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尤其是几个废标公司都是以未满足防水甚至只是尺寸偏差被废标!何其阴毒苛刻!完全符合要求的样品明显需要找到相关要求的原材料1-2天时间,甚至更长,并要有充足的制样时间1-2天时间和产品自检时间1天时间,而完全符合的原材料,市场上要找到需要-定概率和流通时间1-2天。尤其是面料厂家、面料市场和实际产品生产厂家不在同一个城市的情况下,更需要充足的物料流通时间!而且采购人还需要随样附检测报告,一起送至招标代理处需要把检测报告和样品汇总并同时邮寄!至少需要流通时间1-2天时间。而该项目从2024年6月17日才开始挂网,6月21日就开标,时间仅仅只有5天!即如果第一天没有全都找到相关物料、第三方检测机构,有优势的生产厂家(还得是中小微企业),则完全无法参与该项目。让公示时间完全失去其竞争意义!采购人通过设置时间限制,及样品和检测报告提交等,事实上造成设置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禁止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严重排斥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排斥公平充分竞争,严重破坏浙江省最优营商环境形象!该行为会同步举报给省级和本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采购人以极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增加投标人投标成本和恶意设置条款,引导投标人虚假响应,用心何其歹毒!!!采购人错误设定检测报告需求,导致竞争不充分,履行职责失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客观上2次报价出入极大,远超30万,采购人涉嫌存在渎职行为并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并实质上造成潜在30万以上经济损失,应对其进行追责,也应对专家进行追责。同时我公司会向纪检监督等部门进行反映和举报。我公司对政府采购中采购人错误使用样品和检测报告深恶痛绝,不仅在样品制作、检测报告的获取上给投标人带来大量的非必要投标成本,一直对这类行为进行质疑、投诉、举报。仅就这个项目样品、检测费投入成本就有检测730+300+50+100元,样品费206元。且不论在这几天中,为了赶时间,多方连夜组织的人员投入费用,采购人错误设定相关要求,要求采购人赔偿我公司相关投入费用。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2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2.采购人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2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3)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8)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3.未依法遵守评审纪律(6)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未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3未依法遵守评审纪律,1.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2.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4.申请人或评审专家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活动(包括公开宣传自己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身份、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身份私自联系供应商等);(4)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含不准确理解评审标准、仅负责部分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打分等);(5)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未及时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6)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未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15)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投诉事项6:代理未公示该项目应当公示的资料,未按规定进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其所公示的规格型号为详见投标文件,该文件及不含商业秘密部分均未予以公示。该行为极不专业细致。且沟通中发现该招标代理未能区分询问和质疑,令人匪夷所思。招标代理甚至连采购人名字都写错,……该招标代理是否具备代理应有的文字能力和基本素养?应严肃追究招标代理责任!!!……同时该项目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总共10家,但仅3家样品符合要求,而其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检合测报告应当予以重点调查。该项目时间紧凑,能完全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难度极大,其中面料检测报告第11、附件尖端和边缘锐利性:不应存在,根本不是面料检测项(该事实依据同上面质疑事项5的事实依据),而又同时集中出现在3家有效投标人手里,十分存疑,尤其是未中标的浙江全民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并无相关产品大批量供货业绩记录,其供应能力、技术参数理解能力及反应能力不可能超越其他几家有实际交易的投标人。代理行为如此粗狂,应对此检测报告重新仔细审查,如3份检测报告是同一家所出,则有明显的围标嫌疑,2家中标人同时错误填写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也应对第三家浙江全民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仔细审查,是否同样存在采购人信息错误的情况,中小企业声明函并非商业机密,如有必要,应进行公示接受监督。评标流程将有重大瑕疵和不公平公正的地方,采购人、招标代理、专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9.未按规定进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4.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3未依法遵守评审纪律,1.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类州小组成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标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2.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教: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无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4.申请人或评审专家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活动(包括公开宣传自己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身份、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身份私自联系供应商等);(4)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含不准确理解评审标准、仅负责部分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打分等);(5)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未及时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6)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未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15)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诉事项7:供应商浙江摩格家居设计有限公司有虚假应标嫌疑。该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专业设计服务:家具销售;建设材料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经营地址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木业大厦1111室。而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该项目制造商为其自身浙江摩格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仅为7人,营业收入仅为128.47 万元,资产总额为67.58万元。该公司2023年无任何中标记录。此次所采购产品为午休垫,涉及牛津布、PVC夹网布和聚氨酯海绵等原材料,生产需要相关生产场地和设备,而此类产品的生产车间属于易燃车间,分属于火灾高危单位,消防需要严格达到标准。该项目要求20天交货,且中标数量在4000套左右,完成该生产任务其所匹配的直接生产各工种人员数量应在40人左右、基础生产设备数量30台左右、设备类型(缝纫机、切割海绵机、裁剪平台、打包机等)、生产面积(450平方左右),相关生产规模数据与其财务数据完全不匹配,(标2的数据基本匹配)。且我公司未查阅到该公司的消防相关证件、消防评估报告审核资料及任何生产、销售此类产品的记录。且经查,该公司于2022年9月参与项目编号:YC2022-08-0017,项目名称:绍兴市鲁迅小学家具采购项目(重招),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45人,营业额500万,认定为微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另外举报)。该公司显而易见的不是制造商,不具备招投标能力和对应的生产、实施专业设备、工具,不具备交付和履约能力且有信用问题,采购人应当对其进行核实取证,该公司就在绍兴越城,取证极其简单容易。比如要求制造商浙江摩格家居设计有限公司提供设备采购发票、生产产地证明、各生产工种人员数量、以往生产销售记录及同类型产品销售发票、合同等证明。采购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我公司同步会向市场监管、公安部门等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这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其他法律依据见质疑函所附法律规定附件。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以我公司所罗列质疑事项进行废标,采购人避重就轻,仅以中标人错误填写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的明显错误的采购人信息进行废标(完全可以通过澄清进行修正),这不是法定废标依据。(采购人、专家毫无法律意识!!!)2.对相关采购人、代理、专家依法作出处罚。3.对虚假应标的供应商浙江摩格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依法作出处罚。4.强烈要求采购人贵为教育局系统,对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时间计划、竞争充分、公职人员道德修养给出严谨、严格、严肃的定义!!!同时学习下隔壁江西老表对样品、检测报告的认知,统一下对科学、合理认知。我相信贵为教育局系统的采购人的文字能力足以阅读该资料。5.对中标3家公司的检测报告予以核实,是否是同一家的检测报告,面料是否有11、附件尖端和边缘锐利性:不应存在的检测项,该检测依据是否是国家规定的面料检测内容?是否是同一个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以及对第三家浙江全民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仔细审查,是否同样存在采购人信息错误的情况,中小企业声明函并非商业机密,如有必要,应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如是应当设立围标调查,依法处罚围标企业,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追究该第三方检测机构责任。6.对采购人是否渎职进行认定。及整个采购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进行一一认定,对采购人是否具备专业采购能力,是否经过政府采购相关的技术、商务、法务培训,对政府采购及采购法相关基本定义概念是否清晰予以认定,其是否具备设定采购项目相关技术参数、商务参数的专业认知和专业能力,并提供佐证。请求对其技术参数、评分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所引起的经济损失等责行任予以落实并追究。对质疑函、投诉书所提及要求进行监督审营处置等,并依法做出处罚、公示,我公司非常认真对待该项目,希望将该项目列为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7.赔偿我公司在该项目所投入的成本及其他相失。投诉人提供了意向公开截图、采购文件截图、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河北亚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报价单、检测费等相关费用截图、中标结果公告截图、更正公告截图、浙江摩格家居设计有限公司所在地写字楼照片、处罚记录截图等相关证据。

被投诉人绍兴市越城区教育体育局辩称: 一、项目整体情况:该项目于2024年6月5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意向公示。6月17日发布招标公告,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6月21日下午开标,在开标前未收到有关采购意向、采购方式、招标文件内容等方面的质疑。项目投标单位10家,其中杭州绝洛商贸有限公司在开标前撤走样品,投标报价1元。拟中标单位为浙江摩格家居设计有限公司、绍兴给力体育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在公示期间德清仕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绝洛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于6月24日、25日提出质疑,其中后者质疑的有关内容已超出招标文件约定的质疑时间。我局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原评标专家组对中标单位投标资料进行复核,2家中标单位存在中小声明函采购人名称填报偏差,经专家组一致意见采取废标处理,并于2024年7月3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有关更正公告,相关废标情况和重新组织招标信息亦同步告知2家质疑单位。7月9日该项目重新组织招标,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7月15日开标,有10家单位响应,经二轮报价,绍兴给力体育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报价最低,为中标单位。二、关于杭州绝洛商贸有限公司有关投诉事项的回复:(一)关于“采购意向未完整公布、信息披露不对等、造成实际投标时间紧张”。根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第四条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见附件。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该项目于2024年6月5日按文件精神,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意向公示,参照省内同类项目,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对采购标的名称、功能、数量、用途、金额、时间等信息进行公示。至6月17日结束。质疑人提出的要在采购意向中公示技术、商务等要求在(财库〔2020〕10号)中并未有规定。因此本项目采购意向公示符合有关政策。(二)关于“采购方式和分标段采购”。1.根据省市教育部门有关通知精神,项目要求在6月底完成采购,8月底前完成供货和验收。该项目产品用于儿童午休,从促进身心健康角度,《浙江省中小学午休躺睡装备技术指南》对材料的环保、安全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非市场常规流通产品。考虑到产品原料采购、加工、检测、供应等因素,我们认为该项目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设置两个标项,也主要为缓解中标单位的供货压力,加快项目实施。所有程序依法依规,并非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排斥。2.投诉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并未对该情况提出质疑,该投诉无相关依据。(三)关于“预算价确定”。1.该项目用于儿童午休,安全和环保要求高,同时又要兼具舒适、耐用,相关参数、工艺、理化性能等指标要求高,非市场流通产品,与淘宝、有关电商平台等流通产品不具可比性。预算价的确定基于原材料、人工、工艺、运输等因素,参考柯桥、上虞等周边县市同类项目产品预算价确定,符合有关法规。2.投诉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并未对该情况提出质疑,该投诉无相关依据。(四)关于“设置样品”。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考虑到本项目使用群体为中小学生,安全和环保要求高,同时对工艺、理化性能等要求不同于常规流通产品,根据市场了解,同类型的产品质量相差很大,制作工艺、质感等仅凭书面方式并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为确保采购物品的质量,提供样品作为评审的依据是非常必要的。开标时,投标单位(投诉人开标前撤走样品)均提供了相关样品及检测报告。2.投诉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并未对该情况提出质疑,该投诉无相关依据。3.投诉人以投标单位均为省内来应证项目存在排除竞争对手不具法律依据。4.本项目两次开标均为线上报价,同一单位二次投标报价有差别,属于投标人自主行为。(五)关于“设置检测报告进行差别对待”。1.该项目原材料市场上为常见产品,关于样品和检测报告,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开标之前未收到任何书面质疑。且开标时10家单位响应投标(投诉人开标前撤走样品),其余9家均提供了样品与检测报告,虽然时间紧张,但并非难以办到。当然我们在复核招标文件过程中确也发现部分表述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对代理单位我们将按有关合约进行处理。投诉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并未对该情况提出质疑,该投诉无相关依据。(六)关于“代理业务能力和检测报告”。1.第一次招标时,9家投标单位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检测报告,其余6家投标人并非因检测报告确定为无效投标。且有效投标的三家单位检测报告并非同一家检测单位出具。2.竞争性谈判方式以最终报价为准,中标公示已上传最终报价附件,关于代理采购人名称书写错误,我局发现后也立即发布了更正公告。(七)关于“摩格家居虚假应标嫌疑”。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和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第7条违法违规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规定,不得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浙江摩格家居设计有限公司符合本项目投标资格。关于其是否具备生产能力,招标文件未明确提出具体的人员、设施、设备等要求,评标时只对其提供的投标资料进行评审,未能实质性证明浙江摩格家居设计有限公司虚假应标。2.另投诉人反映的另一项目中有关从业人员、营业额数据为荣善钢木家具有限公司,摩格家居仅为项目投标联合体。

其他情况:1.投诉人质疑函中相关内容已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质疑时间。2.我局对第一次招标情况组织代理和原评审专家于7月3日对招标情况进行复核,已按废标处理并重新组织招标。3.二次招标方式未变,局部优化了招标文件,考虑到投标时间与成本因素,取消了开标时提供样品和检测报告,投诉人未参加投标,期间未有质疑,已签订合同并执行。3.根据招标文件和应标情况无法认定摩格家居虚假应标,且开展调查非采购人职权范围。4.从投诉人提供的资料反映,其在6月19日获取招标文件后,并进行了深入研究,旁征博引,既然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有如此多错误,为何在19日至21日期间未提出任何质疑或问询,而在开标后再过时质疑?其次投诉人在开标时以1元的极低报价参与应标,在开标前又临时撤走投标样品,是否也属于虚假应标,是否存在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嫌疑。再者,经了解,投诉人与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同一法人,后者在省内政府采购中有多次投诉记录,其投诉用词多有一致或相识。综上,投诉人投诉动机和投诉资格存疑。被投诉人绍兴市越城区教育体育局提供了意向公开截屏、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质疑阶段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天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一、项目进度汇报:越城区属中小学采购午休垫采购项目面(编号: ZJTY2024-J-142)在2024年6月17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出公告,于2024年6月21日开标并发布结果公告。在2024年6月24日收到德清仕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中标结果质疑,2024 年6月25日收到杭州绝络商贸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的质疑。我方在2024年7月3日组织原谈判小组成员对质疑问题进行复议,复议中发现原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单位填写存在错误,经咨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和原谈判小组成员一致同意, 认为此错误为实质性不响应谈判文件要求,故本项目中标单位作无效投标处理,重新组织招标。且把质疑回复在2024年7月3日均回复给质疑单位。若质疑单位对质疑回复不满意,应于2024年7月25日之前向区财政局投诉。本项目在2024年7月9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重新发布公告,于2024年7月15日开标,并发布结果公告。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书面质疑,我方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目前处于双方合同执行中。二、对投诉内容的答辩和说明:1、投诉事项1:关于采购意向公示。回复:根据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2、投诉事项2:关于采购方式选择及分标段采购。回复:采购方式根据预算执行确认书执行,关于分标项事宜,采购人当时考虑产品原料采购、加工、检测、供应等因素,分为两个标项利于按时供货。鉴于有投标人反应分标项事宜,故重新招标的谈判文件已作修改。3、投诉事项3:关于项目预算。回复:参考同市其他区类似项目产品价格,根据本项目产品参数调整后综合制定预算金额,结合采购方式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以价格最低者中标原则,合理选择中标供应商。4、投诉事项4:关于样品,回复:第一次招标时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本项目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故要求提供样品更有利于直观判断。鉴于采购方式招标时间较短和有投标人反应来不及提供,故重新招标的谈判文件已作修改。5、投诉事项5:关于项目要求投标和样品中提供面料检测报告。回复:第一次招标时有10家单位响应投标,只有投诉人开标前撤回样品,其余单位均提供,虽然提供样品和检测报告时间紧张,但并不是做不到。关于检测要求,到开标之前我方未收到任何书面异议。鉴于采购方式招标时间较短和有投标人反应来不及提供,故重新招标的谈判文件已作修改。6、投诉事项6:代理未公示该项目应当公示的资料,回复:竞争性谈判方式以最终报价为准,中标公示时上传了最终报价附件,最终报价中未体现了品牌和型号,其余信息均已公布。浙江摩格家居设计有限公司所投品牌为摩格,型号为MGD-1:绍兴给力体育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所投品牌为给力,型号为GLGMO208。浙江摩格家居设计有限公司、绍兴给力体育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检测公司为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时随送附件;浙江全民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检测公司为江苏创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投标响应文件中均有提供。7、投诉事项7:供应商浙江摩格家居设计有限公司有虚假应标嫌疑。回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 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和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第7条违法违规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规定,不得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浙江摩格家居设计有限公司符合本项目投标资格。无实质性证据证明浙江摩格家居设计有限公司虚假应标。8、关于投诉人我方认为,在第一次招标时对项目有质疑或异议,可以在开标之前向我方提出,但投诉方在开标前几分钟撤回样品且报价1元,明显存在扰乱招投标市场嫌疑,且未在有效期内投诉。第二次重新招标时投诉方未参加项目投标,期间也未收到任何单位书面质疑,故项目合同已签订并执行中。综上述,投诉方投诉资格有待确定。被投诉人浙江天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了意向公开截屏、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质疑阶段专家论证意见、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

相关供应商浙江摩格家居设计有限公司述称:我方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为我公司浙江摩格家居设计有限公司关无虚假应标嫌疑,后附我公司在绍兴袍江生产基地设备生产线合同及生产环境照片。相关供应商浙江摩格家居设计有限公司提供了生产线设备租赁合同及生产设备照片。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项目编号:ZJTY2024-J-142),2024年6月17日发布采购公告,6月21日14:00开标,共有德清仕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缙云山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金顺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忠雅堂商贸有限公司、杭州绝洛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摩格家居设计有限公司、浙江盛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美捷智能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全民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绍兴给力体育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等10家供应商投标。杭州绝洛商贸有限公司因未提供有效的谈判声明函、委托书、中小企业声明函,也未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未通过资格审查。德清仕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缙云山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金顺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忠雅堂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盛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美捷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因样品面料不防水、芯料未包裹、尺寸不符合等原因未通过符合性审查。6月21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摩格家居设计有限公司、绍兴给力体育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4年6月24日德清仕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2024 年6月25日杭州绝络商贸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在2024年7月3日组织原谈判小组成员对中标单位投标资料进行复核,2家中标单位存在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名称填报错误,谈判小组一致意见采取废标处理,并于2024年7月3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有关更正公告,相关废标情况和重新组织招标信息亦同步告知2家质疑单位。

7月9日本项目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重新发布公告,7月15日开标,共有浙江花为媒床垫有限公司、哈尔滨成业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优美饰家窗帘有限公司、缙云山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忠雅堂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尤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晟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绍兴给力体育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恒阳办公家具经营部、合肥蓝之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供应商投标,除金华市优美饰家窗帘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未解密,其余9家供应商均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7月15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绍兴给力体育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7月3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  

三、第一次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样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第二次竞争性谈判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及检测报告。

四、第一次评标时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浙江摩格家居设计有限公司、绍兴给力体育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由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国家纺织化学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浙江)出具,浙江全民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由江苏创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

五、由于代理机构工作失误,6月17日发布的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单位为绍兴市越城区教育体育局服务中心,6月18日发布更正公告,将采购人名称更正为绍兴市越城区教育体育局。

六、投诉人杭州绝洛商贸有限公司在第一次开标时两个标项报价均为1元,并在6月21日13:44撤走样品。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2、3、6: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方式、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事项范畴,投诉事项1、2、3、6,均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4、5:本项目第一次招标结果已作废标处理,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及检测报告。投诉事项4、5所涉政府采购项目已经废标,投诉人基于投诉的基础已不存在。据此,投诉事项4、5,均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7:投诉人主张“供应商浙江摩格家居设计有限公司有虚假应标嫌疑”,并提供了浙江摩格家居设计有限公司所在木业大厦外观图片、浙江摩格家居设计有限公司参加绍兴市鲁迅小学家具采购项目(重招)采购活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截图(制造商为绍兴荣善钢木家具有限公司)、绍兴荣善钢木家具有限公司因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被杭州市财政局处罚的截图。浙江摩格家居设计有限公司提供了生产线设备租赁合同及生产环境照片。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7,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对越城区属中小学采购午休垫采购项目(编号:ZJTY2024-J-142)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2024年9月9日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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