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晓乐服装辅料厂、绍兴市越城区盛塘塑料厂:
经本局调查确认,你(单位)已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均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4〕802 号)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四年十一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