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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2002581101F/2024-97176 组配分类: 政协提案
发布机构: 区农水局 发文日期: 2024-1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绍兴市越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对区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4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 11- 28 11: 07 浏览次数:

金建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处置已拆村建社区的原村集体资产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区农村工作的关心,现答复如下:

2018年以来,越城区以创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为契机,在经济合作社资产量化、股权管理、政经分离等方面进行了试点探索,出台了《关于拆改村集体资产量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越委办〔2018〕126号)、《越城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办法(试行)》(越农发〔2019〕25号)、《推进撤村(居)建社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政经分离”工作的指导意见》(越农发〔2019〕44号)等文件,对撤村建居后的村改居经济合作社发展进行分类指导。

针对资产规模大、经营稳健的村改居经济合作社,尤其是村民聚居的,推行“政经分离”,按照“三资”管理制度继续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强化资产运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针对您所提到的迪荡街道资产较少的村改居经济合作社,达到注销条件的,可进行量化注销。对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要具体分析解决,对拟撤销经济合作社的遗留资金,建议在债权债务等处置后进行量化;对遗留资产,可按照评估价值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转让交易,或采用政府统一征收的方式征收;对遗留资源,建议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征收。在解决相关遗留问题后,达到注销条件按规定程序注销。

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撤村建居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程序予以终止: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三)农村社区全部划入城镇建成区;

(四)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

村经济合作社可按要求完成资产处置,开展资产量化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也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社员大会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区农水局根据相关条例和区级有关规定,拟定村经济合作社终止的具体参考步骤,可为村经济合作社具体终止工作提供参考。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农村工作的关心和重视!

联系人:陈佳莹,联系电话:88628963。


绍兴市越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6月21日  


信息来源: 区农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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