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政策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行为,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服务活动的正常秩序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该政策的依据有哪些?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物业管理条例》
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4.《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5.《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6.《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三、该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主要围绕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和原有物业承接查验两种类型,明确以下内容:
1.适用对象。适用于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滨海新区除外)的住宅物业项目。
2. 具备条件。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时应当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等十二项条件;原有物业承接查验时应当具备物业共用设施设备配套齐全等七项条件。
3.查验程序。新建物业与原有物业的承接查验按照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移交有关图纸资料及电子档案、现场查验形成查验记录、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交接等五个程序进行。
4.移交资料。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时,建设单位应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管理区域内竣工验收资料等十二项资料;原有物业承接查验时应移交新建物业承接查验移交资料中除与前期物业服务有关资料外的全部资料,以及其他八项资料。
5.备案手续。物业服务人应在新建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七项资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6.信息公开。新建物业与原有物业承接验收结果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布。
7.监督管理。未经承接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人有权拒绝接收。擅自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服务项目,因共有部分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已接受委托并符合移交条件的物业,物业服务人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接收。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移交材料的,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定,督促其及时移交。
四、该政策实施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王宝金(局长)
联系电话:0575-88129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