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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4〕818-1号)、(绍越市监处罚〔2024〕818-2号)、(绍越市监处罚〔2024〕818-3号)、(绍越市监处罚〔2024〕818-4号)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