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大学士教育培训学校:
经查,你单位存在连续两年或以上未按规定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之规定。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如果有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多次联系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我局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车玉军 陶金婷
联系电话:0575-85733919、85725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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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