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军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委托代理人:蔡立强
联系方式:13308189576
被投诉人一:浙江滨海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溢峰
地址:绍兴滨海新区南滨东路98号
委托代理人:金祖名
联系方式:0575-89181405
被投诉人二: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振宇
地址:绍兴市迎凤路87号鑫海大厦1601
委托代理人:金锦英
联系方式:13656752180
投诉人于2024年10月15日向绍兴市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本机关”)提出对“中国科学院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绍兴院区(浙江滨海医院)新建工程(一期)装饰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于10月17日决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予以受理。后投诉人于10月25日补充提交投诉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间职权委托协议,绍兴市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对越城区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集中监督管理。现本机关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科学院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绍兴院区(浙江滨海医院)新建工程(一期)装饰工程投标阶段提交的业绩等投标资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在招标人调查阶段,投诉人积极配合招标人调查取证,并补充提供了业绩所在地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和业绩项目的补充资料,但招标人均未采纳投诉人提供的材料。
(二)投诉依据
投诉人于2024年9月5日参与中国科学院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绍兴院区(浙江滨海医院)新建工程(一期)装饰工程投标工程,提供的投标业绩为:中关村东升科技园二期科研设计(自持)1813-L20、L24地块(L24-1#科研楼等14项),该工程位于海淀区东升镇1813-L24,建筑面积431337平方米。经建设单位业主证明,其中装饰面积为320368平方米,为大型公共建筑(包含办公楼及科研楼)。实际开竣工时间:2020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25日。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表示,装修部分的建筑面积以建设单位证明为准。2024年9月13日投诉人收到招标代理机构关于投标业绩的质询函件,投诉人于第一时间针对此函给予回复,根据代理公司及甲方要求在2024年9月19日及9月23日前往招标代理公司对投标业绩进行澄清,并多次提供相应原件证明。与此同时,2024年9月13日投诉人所提供的投标业绩的建设单位“北京中关村东升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出的业绩询调函,并于2024年9月14日通过邮件(收件方:1962162930@qq.com)形式明确对质询内容进行充分的回复与说明。
(三)投诉请求与主张
1.请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针对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公司提供《中国科学院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绍兴院区(浙江滨海医院)新建工程(一期)装饰工程招标异议后取证调查报告》进行复核,随本投诉书我公司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一同提供。
2.请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撤销已发布的中国科学院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绍兴院区(浙江滨海医院)新建工程(一期)装饰工程定标入围单位废标公告,并恢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标入围资格。
二、被投诉人一的答辩及请求
2024年10月11日14:00时根据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浙江长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公示期间,有投标单位向代理单位提出异议,招标人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与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出具《中国科学院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绍兴院区(浙江滨海医院)新建工程(一期)装饰工程招标异议后取证调查报告》附后。在绍兴市越城区交易中心评标室,浙江滨海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北京建工投标业绩进行复核,得出复核结论: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2条,取消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现向贵办提交陈述申辩书,请贵办根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后续程序和工作。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为查明事实,本机关对招标文件、投诉单位的投标资料、投诉书、函调情况以及被投诉人的陈述申辩、现场等进行了调查,认定以下基本事实:
1、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载明招标范围为“本标段招标范围为肿瘤医院绍兴院区地下室、1-8#楼及其裙楼、11#楼的装饰装修工程,装修部分的建筑面积约338729.23平方米,①包括精装修区域范围内(含地下室)的楼地面(含地面找平回填及装饰面层等)、吊顶、墙面、室内装饰门(不含防火门)、护窗栏杆;②水电安装(包括配电箱、电缆、照明灯具、管线、开关插座、给排水卫浴洁具、地漏及地面清扫口;③暖通工程(包括空调、新风系统及空调水及冷却塔、锅炉房、制冷机房、空气源热泵系统、发电机组及涉及的抗震支架等;④ 1-8#楼泛光照明; ⑤固定家具及医疗钢质家具(不含活动家具及窗帘)⑥机械停车位及配套停车位(含人防)标识标牌、标线、车档、护角;⑦智能化工程;除医疗专项区域及已纳入总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外,其他所有空间纳入本次招标范围。”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第五部分“资信标评审”中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日期为准】以来,完成过单项合同装修部分的建筑面积在27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业绩或合同内包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且该部分装修部分的建筑面积在27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业绩(工程总承包若采用联合体的,投标人在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
业绩证明资料要求“②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制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及业绩进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截图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若缺其中任何一项则该业绩不予认可,合同协议书需体现满足相应要求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装修部分的建筑面积, 如不能明确体现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装修部分的建筑面积的(装修部分的建筑面积以建设单位证明为准),需提供建设单位证明材料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制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3、投诉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为:(1)中标通知书(2)中关村东升科技园二期科研设计(自持)1813-L20、L24地块(L24-1#科研楼等14项)合同协议书及合同双方补充协议4;(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14份(4)建设单位证明(5)业绩进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截图。
4、投诉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显示:(1)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主体结构工程、钢结构、装饰装修工程……电梯工程、公共区域精装修……等全部总承包内容”;(2)竣工验收报告第二部分“验收内容”中第(2)项“验收内容”包括“建筑结构主体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等”(共计10个分部工程);(3)竣工验收报告第四部分“工程质量情况”中载明“本工程共检查了(10)个分部,其中合格(10)个部分,合格率100%”。
项目建设单位北京中关村东升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出具的“关于中关村东升科技园二期科研设计(自持)1813-L20、L24地块(L24-1#科研楼等14项)的证明”载明该工程“建筑面积431337平方米,其中装饰面积320368平方米,为大型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楼及科研楼)”。
5、被投诉人一浙江滨海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前往业绩项目进行实地调查,9月28日出具调查报告,调查结论表述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四库一平台调查数据显示,实际装修面积仅13400平方米,与业主证明材料装修面积严重不一致,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在涉嫌提供虚假工程建设业绩事实。调查组认为定标入围中标候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的业绩资料真实性等存在重大缺陷,涉嫌业绩资料造假行为。被投诉人于2024年10月12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出具《中国科学院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绍兴院区新建工程(一期)装饰工程招标异议的复核报告》。报告认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资料真实性等存在重大缺陷,涉嫌业绩资料造假行为。根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A330602128000136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3.2条,评标委员会一致同意取消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标入围单位资格。
6、投诉人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中国科学院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绍兴院区(浙江滨海医院)新建工程(一期)装饰工程招标异议后取证调查报告》相关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接待被投诉人北京调查的相关情况说明、项目建设单位北京中关村东升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出具给被投诉人浙江滨海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函调函回复》、部分装修区域实景照片以及地下室照片、五份精装修分包合同(其中包括投诉人调查报告中提及的两份精装修分包合同)。于2024年11月22日再次提交了装修部位实景照片和面积统计情况。
7、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19日前往北京进行实地核查,并向建设单位北京中关村东升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的该项目负责人解学龙核实相关情况,并对部分精装修公共区域、未装修商业区域、负1-4层地下室、部分已竣工交付但未出租楼层进行了拍照存证。
8、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就相关情况函调北京市海淀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1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建筑行业管理处复函确认“该项目于2022年12月30日完成五方竣工验收,包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
9、2024年12月4日,本机关组织专家论证,由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五位工程建筑类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专家论证,论证后认为招标文件已明确装修部分的建筑面积以建设单位证明为准,如果招标人认为业主方提供虚假证明,应执相关证据通过行政或司法处理,以行政或司法认定为准。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要求,“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制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及业绩进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截图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若缺其中任何一项则该业绩不予认可,合同协议书需体现满足相应要求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装修部分的建筑面积,如不能明确体现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装修部分的建筑面积的(装修部分的建筑面积以建设单位证明为准),需提供建设单位证明材料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建设单位证明材料,上述资料已证明该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要求和技术标得分要求。在被投诉人函调时,建设单位北京中关村东升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再次出具书面回复,证明该项目装修面积为320368平方米。此外,北京市海淀区建筑行业管理处复函内容亦证实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所体现的相关情况属实。
被投诉人在调查报告中提供的两份精装修分包合同登记信息仅可以证明投诉人存在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事实,不能得出投诉人在本项目中仅仅实施了上述两份分包合同中约定的13400平方米装修工程的结论。被投诉人在调查报告中认为业绩项目地下部分建筑面积160977平方米亦不包括在装修面积中的结论也缺乏依据。因为,(1)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地下室面积不计入装修面积;(2)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招标范围明确包括①包括精装修区域范围内(含地下室)的楼地面(含地面找平回填及装饰面层等)和⑥机械停车位及配套停车位(含人防)标识标牌、标线、车档、护角。说明对于装修工程可以包含地下室面积。被投诉人依据调查报告作出关于投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废标结论缺乏法定依据,也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故投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投诉人一浙江滨海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2日发布的“中国科学院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绍兴院区(浙江滨海医院)新建工程(一期)装饰工程定标入围单位废标公告”中关于投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结论,恢复投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标入围单位资格。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