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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2K15012026U/2023-9370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塔山街道 发文日期: 2024-02-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塔山街道推进机关干部能上能下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02- 01 10: 49 浏览次数:

塔山街道推进机关干部能上能下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坚定不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干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着力解决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精神,参照《越城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操作细则》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动真碰硬、依法依规,坚持真管真严、常态长效,着力推动干部队伍干部工作系统性重塑,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退的用人导向和干事环境。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街道中层干部、普通公务员、事业人员、A类编外用工,下属单位编外用工、村社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  推进街道机关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和退”的问题。本细则主要规范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职务所作的组织调整,畅通干部下的渠道。对于没有职务可调整的,可调整公务员职级、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编外用工职员等级。

第五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

1. 理想信念动摇,是非观念淡薄,在重大原则性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口无遮拦、乱发议论,传播小道消息、转发敏感信息,造成负面影响的

2. 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对街道班子领导和线办负责人布置的工作任务推脱、不认领、不执行的,或出现明显的工作推诿情形,严重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 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损失浪费无法有效挽回的;在审计、巡视巡察中发现有重大损失浪费或者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4.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或者搞拉帮结派、团团伙伙,在办内闹纠纷,严重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持续处于落后状态或工作贻误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中持续处于落后状态是指市、区对街道重点考核指标或在全区重点工作专项考核中,连续3排名镇街3。干部工作尽职尽责,确因客观条件影响导致工作落后的,不在此列。

6. 因履职尽责不到位,对街道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导致工作被动或者产生重大损失、重大失误、事态扩大等,无法有效挽回的;

7. 保密意识不强,导致重要信息泄露,发生失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8. 工作作风不实,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法治意识淡薄,工作简单粗暴,漠视群众利益、企业关切、基层实际等,被群众投诉举报属实、被新闻媒体曝光、被追查问责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9. 事业心责任心不强,精神不振,工作长期不在状态,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次排名街道后5%且考核分低于80分(按百分制计算),或在平时考核中累计2次及以上一般及以下等次的;

10. 因非工作原因,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11. 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参与赌博、迷信等活动,违规经商办企业,或者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12. 对家庭成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在规定期限内不拆除违法建筑的,或者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推进中本人及家庭成员不积极配合的;或者未有效约束,家庭成员有参与越级访、集体访、无理访等行为的;其中家庭成员是指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13. 因个人原因,影响正常工作开展,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一年累计超过6天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14. 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的。

第六条 街道党建办定期实施干部履职能力评估,对存在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的干部及时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区分态度问题和能力问题,辩证、历史地看待问题、认定责任。

建立黄牌警告、红牌罚下机制。对照上述情形,情节轻微、态度诚恳的,实行黄牌警告,作出批评教育、诫勉、调整岗位、职级延期晋升等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或者累计2次黄牌的,实行红牌罚下,作出降级、降职、免职、责令辞职等处理。

对非个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予以妥善安排。

第七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人员,一般经过以下程序进行:

1. 核实认定。街道党建办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作出客观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分管领导、线办负责人、条线工作人员、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说明。

2. 提出建议。街道党建办根据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人员提出调整建议。

3. 组织决定。街道党工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4. 谈话。街道组织委员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5.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一般在1个月内办理调整干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述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对被调整的干部,应当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通过考察评议的,可以进一步使用。

对不能正确认识组织调整决定、消极对待的干部,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和教育管理;对拒不服从,甚至散布不良言论、无理缠访、恶意举报的,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街道纪工委和党建办应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原因、安排方式和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纪实,构建干部能上能下能退工作闭环。

第十一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旗帜鲜明褒奖担当作为好干部,健全完善容错免责、澄清正名机制,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第十 本操作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政策新精神,将适时进行补充说明。


信息来源: 塔山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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