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组织机构>区政府部门(单位)>区农水局>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30602002581101F/2024-9398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农水局 发文日期: 2024-02-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绍兴市越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关于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02- 01 15: 04 浏览次数:

富盛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单位的监管,规范动物防疫和动物诊疗活动,督促落实各项防疫制度,健全动物防疫长效机制。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年度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审核对象

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

二、年度审核时间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场所)请将上一年度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和诊疗活动开展情况,于每年3月30号前提交书面报告。

三、年度审核内容

(一)所需材料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填写《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1),并提交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程序;

2、动物屠宰加工场等单位(场所)填写《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2);

3、动物诊疗机构填写《诊疗活动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3),本店备案的执业兽医师填写《兽医师执业活动年度报告登记表》(附件4),一同提交。

4、以上主体在提交年度报告表时需同时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正、副本。

(二)审核要求

报告为上一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其他需报告内容可另附材料。年度报告材料需经所在属地镇(街)初审并出具意见后,提交我局受理年度审核。

年度审核对象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动物诊疗许可证》,同时交回原许可证件(正、副本),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对年度审核符合要求的场所,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动物诊疗许可证》副本上标注“    年度审核合格”;对不按规定时间报告的单位将按照《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毛欣;联系电话:0575-88323810


附件:1.越城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表.docx

2.越城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表.docx

3.越城区动物诊疗机构诊疗活动情况年度报告表.docx

4.兽医师执业活动年度报告登记表.docx

5.越农发(2024)2号关于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pdf


绍兴市越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1月2日


信息来源: 区农水局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