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盛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单位的监管,规范动物防疫和动物诊疗活动,督促落实各项防疫制度,健全动物防疫长效机制。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年度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审核对象
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
二、年度审核时间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场所)请将上一年度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和诊疗活动开展情况,于每年3月30号前提交书面报告。
三、年度审核内容
(一)所需材料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填写《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1),并提交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程序;
2、动物屠宰加工场等单位(场所)填写《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2);
3、动物诊疗机构填写《诊疗活动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3),本店备案的执业兽医师填写《兽医师执业活动年度报告登记表》(附件4),一同提交。
4、以上主体在提交年度报告表时需同时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正、副本。
(二)审核要求
报告为上一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其他需报告内容可另附材料。年度报告材料需经所在属地镇(街)初审并出具意见后,提交我局受理年度审核。
年度审核对象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动物诊疗许可证》,同时交回原许可证件(正、副本),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对年度审核符合要求的场所,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动物诊疗许可证》副本上标注“ 年度审核合格”;对不按规定时间报告的单位将按照《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毛欣;联系电话:0575-88323810
附件:1.越城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表.docx
5.越农发(2024)2号关于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pdf
绍兴市越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