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绍政办发〔2018〕17 号)、《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完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绍市医保〔2022〕4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越城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1.具有本区户籍的非从业人员;
2.与本区居民结婚的非本区户籍人员、本区从事宗教教职的非本区户籍人员;
3.本区学校、幼儿园在册的非本区户籍的学生(儿童);
4.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可在市内《居住证》颁发地参保;
5.本区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6.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缴费标准
1.2023年度越城区城乡居民(含本区中小学、幼儿园在册学生儿童)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5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85元,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165元。
2.2023年度越城区属地高校大学生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80元。
3.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重点优抚对象、年满 60 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市级及以上农业劳动模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不缴费,由区财政按规定全额补助。
上述筹资标准中已包括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23年度大病保险筹资保持不变。
三、参保缴费
1.缴费时间。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2年11月1日起至12月20日止。
2.参保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校学生(含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保;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未参加异地基本医保的,在居住地镇街、村(社区)参保;不得异地重复参保。
鼓励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同步参加我市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浙里惠民保·越惠保”。
3.缴费方式。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后,可以通过浙里办、支付宝、微信、银行窗口、银行签约批扣、电子税务局网上缴费等方式缴纳城乡居民医保。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医疗保险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是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民生工作。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站位,以中心城区首位度的姿态,力争在11月底前基本完成参保缴费工作。
(二)细化职责,协同推进。区医保分局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实施工作,协调落实登记参保、待遇给付等各项工作。区税务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征缴工作,及时上报处理征缴疑难问题,定期通报全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进度。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的资助资金保障和财政配套资金保障工作。区教体局负责做好本区学生儿童参保宣传发动工作。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区总工会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做好免缴人员认定报送工作。各镇街负责宣传发动本辖区内的居民参保登记,并及时组织缴费。同步做好未参保人员的调查登记、查漏补缺,引导未参保人员参保,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完成户籍人口参保率99%以上的目标。
(三)加强宣传,优化服务。各镇街、各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联系,探索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充分调动群众参保积极性,引导群众主动缴费。区医保分局、区税务局要优化参保缴费流程,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到登记信息、缴费信息的高效传递,及时解决参保缴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分析研判,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宣传,营造全区参保缴费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