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越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 |||||
受理对象 | 申请主体 | 户籍要求 | 经济收入标准 | 学历、社保要求 | 住房标准 |
A类 | 原则上以户主作为主申请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一户籍内的父母可作为家庭成员认定; 2.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就学、服兵役、服刑等期间户籍迁出相应辖区的人员可作为家庭成员认定; 3.同一户籍的成年子女可作为家庭成员认定;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 申请人具有越城区常住户籍。 | 1、区民政部门在保的低保、低保边缘等社会救助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含); 3、其他经济收入标准同B类。 | 无 | 在越城区行政区域内须满足以下住房标准:无住房或住房面积小于(含)1-2人家庭48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人均18平方米。住房核定范围包括: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3.给予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住房。实行货币补偿未满5年的,原征收房屋面积计入住房面积审核范围;4.原农业户口家庭的农村批地建房(以批建占地面积与批建层数之积计入住房面积审核范围,包括批而未建部分;相关材料需经乡镇(街道)国土所和村委(社区)共同确认);5.自建或通过接受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住宅以及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包括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6.非住宅面积计入家庭住房核算面积。上述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不纳入住房审核范围。 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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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 原则上以户主作为主申请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一户籍内的父母可作为家庭成员认定; 2.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就学、服兵役、服刑等期间户籍迁出相应辖区的人员可作为家庭成员认定; 3.同一户籍的成年子女可作为家庭成员认定;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 申请人具有越城区常住户籍。 |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22年度越城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525元; 2、购有15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计税金额为准)或2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20万元(含)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4、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408385元。 | 无 | |
C类 | 以本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越城区居住的,不计入家庭成员人口。 | 申请人具有越城区常住户籍。 | 经济收入标准同B类。 | 大专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在越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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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 | 以本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越城区居住的,不计入家庭成员人口。 | 非柯桥区、上虞区户籍的申请人在越城区已办理《浙江省居住证》, | 经济收入标准同B类。 | 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助理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越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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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特殊保障群体 | 在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从事一线工作的职工家庭,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子女(已婚或离异单身子女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中环卫部门服务人员须确认从事清运、清扫、清渣等工作,公交部门服务人员须是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 申请人具有相应辖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 经济收入标准同B类。 | 无 | |
备注: 1、A类中的低保标准以民政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为准。 | |||||
2、上年度越城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为准。 | |||||
3、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以越城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越城区商品房销售均价(按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 | |||||
4、公租房实物配租年审标准参照以上条件执行; | |||||
5、单位集体租赁年审标准参照各类特殊保障群体条件执行。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程序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浙江省居住证》注明的实际居住地(柯桥区、上虞区户籍的申请人向实际居住地)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浙江省居住证(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及复印件;
(三)公交部门服务人员须提供B1、A1、A2、A3驾驶证;
(四)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五)B、C、D类申请家庭提供越城区范围内正规、清晰、无涂改的市场化租赁租房合同 ,A类和特殊保障申请家庭在市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租房或借居状况的证明,其中租房或借居在柯桥区、上虞区范围内的申请家庭另需自行提供租住或借住地的无房证明;
(六)原越城区农业户口家庭另需提供经乡镇(街道)国土所和村委(社区)共同确认的无农村批地建房的证明(以批建占地面积与批建层数之积计入住房面积审核范围,包括批而未建部分);
(七)新就业无房职工须提供大专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证明、与越城区所在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用工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证明;
(八)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助理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证明和公安部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与越城区所在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用工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证明;
(九)人社局出具的《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支付宝进行打印;
(十)如有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的申请家庭,另须提供车辆发票及工商执照。
二、区民政局对申请家庭进行收入核对,同时,区自然资源管理局对申请家庭的房屋进行核查。
三、区房管处把家庭经济收入核对报告及房产核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在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