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遂意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制企业:
你单位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绍越市监罚告〔2024〕104号)。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绍越市监罚告〔2024〕104号)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8日